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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査总队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 2020〕1073号

[字号: ]  2020-09-04   阅读次数:  来源:人社厅    

各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 军人局、统计局,各市国家调查队: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2008 年我省率先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 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对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和 改善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新特点、新 变化,更好发挥联动机制作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 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 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 格规〔2016〕183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 联动机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保障对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 员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 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二、启动和中止条件
  满足以下任意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1、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 5%;
  2、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 到6%;
  3、 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 比涨幅达到5%。
  各市可根据实际自行降低启动条件,但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联动机制。
  联动机制以设区市为单位启动或者中止,不得下放至县(市、 区)。
  三、补贴标准
  凡达到启动条件的设区市,均参照以下方法测算,即:城乡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的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月 城乡低保标准X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 涨幅(SCPI);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月 失业保险金标准X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 比涨幅(SCPI),测算结果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算。
  价格临时补贴按月计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设区市 应锚定在国家发布价格指数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 发放,发放时要特别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四、资金来源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及时、 足额发放。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 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 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 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 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五、保障措施
  各设区市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分工协作,狠抓落实,确保 联动机制执行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按月 公布价格上涨情况,并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会商,督导相关责 任落实;民政部门负责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 资金的发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 对象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 责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财政部门负 责按现行资金渠道做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保障工作;统计调查部 门要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全面解读,重点宣传政府在健全落实联 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等,
  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保障相关政策平稳实施。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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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査总队

                                        2020年8月27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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