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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7〕34号

[字号: ]  2017-08-25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和《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精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9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确定的36种谈判药品,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我省2017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前,《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的药品,已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未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暂按原规定执行,待我省2017版药品目录发布后,按新规定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删除的品种不再执行。
  三、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确定的36种谈判药品纳入药品乙类目录范围,支付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支付标准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各市要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分担比例,个人自付比例由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并报省厅备案。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做好我省大病保险制度与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纳入国家药品乙类目录范围内谈判药品的衔接。对在我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现已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国家确定的36种谈判药品的药品,实行过渡期政策,按原规定执行到2017年12月31日。各市要做好过渡期的政策衔接工作,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再按乙类药品政策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补助,确保参保人员实际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各市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国家谈判药品执行工作,于8月31日前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及时更新完善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确保9月1日起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国家确定的谈判药品名单请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下载。各市在目录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厅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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