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无障碍浏览 进入长者模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社会保险 > 正文

返回首页

社会保险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7〕8号

[字号: ]  2017-03-20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稳定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7年1月1日起,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返回    打印     关闭
分享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 3713000005 鲁ICP备05026973号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491号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 邮编:276000  电话:0539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