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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关于将部分新药暂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7〕6号

[字号: ]  2017-02-21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我省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保障参保人员用药权益,经过相关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评审和价格谈判,确定将2009年11月以后取得新药证书的10种新药(见附件),纳入我省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10种新药,适用于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严格按照准入药品名称、剂型及省统一谈判确定的支付标准执行。
  二、纳入医保支付的新药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进行管理,个人首先自付比例由各市根据当地基金运行情况确定。
  三、各市要结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对新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后的监督管理。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及时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本通知自2017年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3日。


  附件:暂时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新药名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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