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为有效解决中芬两国在对方国工作的人员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中芬两国政府通过多轮谈判于2014年9月22日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并于2016年10月18日正式签署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的行政协议》(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双方商定,《协定》和《行政协议》于2017年2月1日正式生效。为确保《协定》和《行政协议》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协定》的主要内容
(一)互免险种范围。
中国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芬兰为与收入相关的年金计划下的老年、残疾和遗属年金及失业保险。
(二)中方适用免除在芬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1.派遣人员。指受雇于在中国领土上有经营场所的雇主,依其雇佣关系被雇主派往芬兰领土上为该雇主工作的人员。
2.自雇人员。指受中国法律规定管辖并且通常在中国领土上工作,临时到芬兰领土上从事自雇工作的人员。
3.在航海船舶上的雇员。指在悬挂中国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雇的人员及通常居住在中国领土上,被中国的雇主派遣到悬挂芬兰国旗的航海船舶上工作的人员。
4.在航空器上受雇的飞行人员。指受雇的企业总部在中国的人员。
5.外交、领事机构人员和公务员。
6.例外。中芬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可同意根据特定人员或人群的情况对《协定》第六至第九条作例外处理,条件是所涉及人员受中芬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
(三)芬方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芬方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与中方适用人员的条件类同。
(四)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
1.派遣人员和自雇人员首次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5年。
2.如果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或自雇人员的自雇期限超过5年,经中芬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同意,可予以延长。
(五)主管机关、联络机构和经办机构。
1.主管机关:中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芬方为社会事务和卫生部。
2.联络机构:中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芬方为芬兰养老金中心(ETK)。
3.经办机构:中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芬方为芬兰养老金中心(ETK)。
二、依据《协定》免除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一)中方在芬人员办理免缴相关社会保险费《参保证明》的流程。
已在中国国内按规定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参保证明》,以免除在芬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人填写《根据中芬社会保障协定出具的〈参保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附后),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申请表》可从部门户网站上下载,网址:www.mohrss.gov.cn(进入后点击:“服务之窗”中的“表格下载”)。申请人也可在部门户网站查阅“中芬社会保障协定参保证明办事指南”(点击“服务之窗”中的“办事指南”)。
2.申请人或代理人持填写后的《申请表》(一式3份)交由参保所在地(省、市、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办机构在审核其参保缴费情况无误后,加盖印章。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机构若分设,应分别核实盖章,并各留存1份《申请表》备案。
3.申请人或代理人将盖章后的1份《申请表》挂号或快递寄至部社保中心。(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B座,收信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国际合作处,邮编:100011,电话:010-89946777)
4.部社保中心收到《申请表》后予以审核。如审核通过,将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申请人邮寄《参保证明》;如审核未通过,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5.例外情况涉及人员填写《申请表》时,需附个人简要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部社保中心收到《申请表》后,由中芬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共同决定是否同意作例外处理。如同意,部社保中心向申请人出具《参保证明》;如不同意则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6.申请人向芬兰经办机构提交《参保证明》,并申请免除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二)芬方在华人员免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1.芬方在华工作人员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由芬兰养老金中心(ETK)开具的《参保证明》,其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备案。核准信息后,依据其《参保证明》上规定的期限免除其相关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2.若芬方人员在《协定》生效之前已在中国领土上工作,则该派遣人员或自雇人员的免除缴费期限应当从《协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3.凡不能提交《参保证明》的芬方在华人员,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社会保险法》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部令16号)的规定,督促其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
4.除《协定》规定的免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外,芬方在华人员应按《社会保险法》和部令16号的规定,参加中国其他社会保险险种。
以上规定自《协定》和《行政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本着如实、便捷的原则及时办理核准和免缴有关手续,在审核时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防止欠费和虚假现象发生。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保中心报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
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的行政协议
3.根据中芬社会保障协定出具的《参保证明》申请表(样表)
4.中方《参保证明》(样表)
5.芬方《参保证明》(样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