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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号: ]  2015-10-19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临政发〔2015〕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5日

 

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驻临沂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照本方案执行。

(一)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发〔2011〕16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临发〔2012〕22号)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的工作人员范围。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不得参加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由用人单位提出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办理划转手续。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统筹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中,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下同)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对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一)缴费基数。

1.个人缴费基数。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④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绩效工资。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项目,按照与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相对应的原则确定。其中,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以省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为准,其它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二)缴费比例。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三)建立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一)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实际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 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3.职业年金待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按上述办法对比确定实发养老金,需要调增或调减新办法待遇标准时,均相应调增或调减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不变。

1.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和省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2.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遵循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和衔接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统一测算的基础上,设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视同缴费指数表》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实际平均缴费指数的计算公式同上。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同上。

(4)职业年金待遇规定同上。

(三)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四)本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临人社发〔2015〕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不再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同级财政或单位承担,可由原所在单位负责发放,或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驻临沂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由原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六)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对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后,下同)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奖励单位或本单位按规定明确所需资金列支渠道。

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计算公式: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按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个月。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七)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经批准退休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准和待遇核定手续后,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八)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缓退休,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以其实际的缴费情况计发养老金。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直至延缓退休期满。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四、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省政府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五、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

全市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确定标准,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各县区(含开发区,下同)结余基金由市授权县区代管。明确各级政府(管委会)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各县区对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承担主体责任。根据省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六、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参保人员在本市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改革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七、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确有困难的非财政供款单位,经审核确认后,可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九、做好与现行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政策的衔接

(一)现行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按照新制度即行并轨。改革前,应收未收的养老保险费要确保征缴到位。原统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除由财政或单位代缴的外,发放给本人。其中,已退休的人员,可自改革后一次性发放;未退休的人员,可待本人退休时或自改革后一次性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前,在本市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跨县区(含市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可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后,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跨县区(含市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尚未发放的可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关系转移时负责发放。

(二)关于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

1.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2.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暂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今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养老金。

(三)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1.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2.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3.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十、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按照国家统一制订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驻临沂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原则上实行市级集中经办管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各县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省、市统一部署,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整体推进实施,确保按期启动和顺利完成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措施,加强沟通对接,认真做好改革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好改革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运行。市政府将根据改革进展情况,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各县区改革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本方案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我市已有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7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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