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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字号: ]  2015-09-30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鲁人社发〔2014〕36号

 

各市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公开发布,请认真贯彻落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两种制度的参保地在同一设区市或县(市、区)的,在办理衔接手续时,亦应按《暂行办法》规定划转个人账户基金(含本金及利息)。
  二、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三、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已经同时领取的,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理,具体程序和办法由设区市研究制定。
  四、《暂行办法》施行前,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但尚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各市要认真解读和准确把握《暂行办法》各项规定,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切实加强业务培训,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抓好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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