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临沂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10日
临沂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领办法(试行)
为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请发放程序,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3〕5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条件和标准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以下简称继承人)在30日之内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600元。今后根据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丧葬补助金标准。
二、申请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按规定不火化的,提供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二)继承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三)丧葬补助金及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原则打入参保人原发放养老金的银行账户。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三、办理流程
(一)填写表格,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继承人到村居或乡镇(街道)人社所、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审批表》(见附表1,一式四份,以下简称《审批表》),据实填写。准备火化单(或医院、公安、司法部门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余额打入原领取人账户的不需提供)。以上材料完备后,递交村居协办员。
(二)村居协办员审核。村居协办员确认继承人的申领资格、审核材料,协办员签字、盖村居(单位)公章。村居协办员或继承人携带相关申报材料到所在乡镇(街道)人社所进行审核。
(三)乡镇(街道)人社所审核汇总。
1、乡镇(街道)人社所审核无误后查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确认死亡待遇领取人最后领取待遇时间、金额和个人账户余额,计算继承人实际继承金额。
2、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待遇终止申报。
3、填写《审批表》,加盖公章。
4、退回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火化单(或医院、公安、司法部门证明等)原件、《审批表》三、四联。
5、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审批汇总表》(见附表2),将上述表格及电子版、《审批表》(一、二联)、继承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一并报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四)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终止社保关系。
1、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乡镇(街道)人社所上报材料,对手续完备、符合条件的,进行待遇终止审批。
2、将发放名单、丧葬补助金和个人账户余额明细表送财务部门。
3、注销死亡待遇领取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终止发放养老金。
(五)发放丧葬补助金。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根据发放明细表将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余额资金划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存档。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乡镇人社所、村居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予以备份,相关材料予以存档。
四、其他事项
(一)各县区自行规定乡镇人社所、村居协办员每月上报申领丧葬补助金材料时间。
(二)没有继承人的孤寡、“五保”老人,由村居委会代领丧葬补助金作为办理丧事费用。
(三)因迟报、漏报等原因造成多发养老金的,乡镇(街道)人社所在审核材料时,当场告知村居协办员或继承人,多发的养老金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中抵扣,由村居协办员或继承人当场签字确认。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够抵扣时,按有关规定依法追回。
(四)新增待遇领取人员、停止待遇领取人员要按规定定期在户籍所在村居公示,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公示情况检查一次。
附件:临沂市丧葬金申领办法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