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流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临沂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流程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临沂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0〕140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5号),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以下简称“慢性病”),是指参保职工所患的疾病属于医学慢性病病种范围内,无需住院治疗,但因病情需要长期口服药物或静脉输液治疗,门诊花费较多,符合慢性病病种范围和鉴定标准的病种。
第三条 慢性病鉴定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级和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经办所属参保职工慢性病的申请、鉴定工作。
第四条 慢性病病种共50种类(鉴定标准见附件1)。参保职工患有其中一种或多种疾病,可以申请慢性病鉴定。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3、心、脑、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抗栓治疗(有效期两年)
*4、肺结核(有效期两年)
5、慢性支气管炎
6、支气管哮喘
7、肺间质纤维化
8、肺源性心脏病
9、高血压
10、冠心病
11、消化性溃疡
*12、溃疡性结肠炎
*13、克罗恩病
14、乙型(丙型)病毒性肝炎
*15、自身免疫性肝病
16、肝硬化
17、前列腺增生症
18、慢性肾小球肾炎
19、慢性肾盂肾炎
20、肾病综合征
*21、慢性肾衰竭(慢性肾脏病CKD3-5期)
*22、再生障碍性贫血
*23、白血病
*24、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25、多发性骨髓瘤
*26、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27、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28、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29、特发性(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30、血友病
*31、垂体瘤(催乳素瘤)
32、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症
33、糖尿病
34、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症
35、股骨头坏死
36、类风湿关节炎(活动期)
*37、系统性红斑狼疮
38、脊柱关节炎
*39、干燥综合征
*40、贝赫切特病(白塞病)
*41、特发性炎症性肌病
*42、系统性硬化病
*43、脑出血(脑梗塞)后遗症期
*44、癫痫
*45、帕金森病(震颤麻痹)
*46、运动神经元病
*47、多发性硬化
*48、重症肌无力
49、银屑病
*50、精神类疾病
第五条 慢性病申请、鉴定程序(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一)申请材料
参保职工申请办理《临沂市职工门诊慢性病证》(以下简称“慢病证”)的,需提交《临沂市职工门诊慢性病直接审核鉴定表》(附件3,表1)或《临沂市职工门诊慢性病集中查体鉴定表》(附件3,表2)及相关材料。以上材料由参保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档案装订要求统一装订,填写《临沂市职工门诊慢性病证申请报名汇总表》(加电子版,附件3,表3)并加盖公章,按要求报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院,并领取回执单。
(二)鉴定流程
1、按照不同情况分为直接审核鉴定和集中查体鉴定两种形式,其中标“*”的30种类病种直接审核鉴定,其余病种集中查体鉴定。各种形式的健康体检报告均不作为鉴定依据。
2、原则上每逢双月集中鉴定一次,因特殊原因需改变鉴定时间的,具体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相关定点医院承担查体工作,并组织医学专家组进行鉴定,确保程序公开公正,鉴定科学,操作规范。
3、凡应参加集中查体鉴定的申请人员本人必须到现场参加鉴定查体,如因个人原因不参加鉴定查体,视为自动放弃。对以下两种情况由申请人员所在单位出示证明,并将证明和相关病历资料送交到委托定点查体医院,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学专家组上门鉴定查体。
(1)异地安置人员因年老体弱确实不能到现场的。
(2)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病行动不便、卧床不起确实不能到现场的。
(三)慢病证的办理发放
对鉴定结果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办理慢病证。各参保单位于集中鉴定当月最后一周(最后一周时间少于2天的,往后顺延一周)到报送材料地点领取慢病证,并负责发放给申请人员。所有鉴定资料按照社会保险档案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条 参保患者凭慢病证按照规定享受慢性病医疗待遇,起始日期以慢病证上的审批时间为准。因个人社保卡挂失补办导致参保信息封锁无法办证的,其享受慢性病医疗待遇时间自审批之日起;因单位欠费、个人违规等导致参保信息封锁无法办证的,其享受慢性病医疗待遇的时间以参保信息恢复正常时间为准。
第七条 参保患者应妥善保管本人慢病证,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凭本人身份证、一张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办。
第八条 承担慢性病查体鉴定工作的定点医院,应按要求做好查体鉴定的相关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每次鉴定结束后,应填写《临沂市职工门诊慢性病证申请审批结果汇总表》(附件3,表4),及时上报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九条 违规处理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有违规行为,按照《社会保险法》、《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临社保发 [2011] 10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流程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过去有关门诊慢性病鉴定管理规定与本流程不一致的,以本流程为准。
附件1:
临沂市职工门诊慢性病病种和鉴定标准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身体各部位恶性肿瘤;淋巴瘤包括霍奇金淋巴瘤和非霍奇金淋巴瘤)
身体各部位恶性肿瘤鉴定标准:符合以下条件:
(1)经病理学或细胞学诊断明确。
(2)根据病史、体征,结合X线、B超、CT、MRI、内窥镜、ECT、PET--CT、实验室等辅助检查,明确诊断为恶性肿瘤。
(3)有关的手术、放疗、化疗的证明材料。
淋巴瘤(霍奇金淋巴瘤、非霍奇金淋巴瘤)鉴定标准:病史、临床表现、血液骨髓检查、彩超、CT、MRI、活检或附住院病历复印件。
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管、肾脏、心脏瓣膜、骨、肝脏、心脏、骨髓移植、外周血干细胞移植)
鉴定标准:行器官移植术,有完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3、心、脑、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抗栓治疗(有效期两年)
鉴定标准:行支架植入手术,有完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4、肺结核(含结核性胸膜炎、结核性腹膜炎、肠结核、骨结核等与结核相关的疾病,有效期两年)
鉴定标准:符合下述条件(1)+(2)+(3)+(4);或者符合下述条件(5)+(6)+(7)。
(1)肺部有异常阴影和痰菌及病理证实的菌阳肺结核。
(2)肺部有异常阴影,痰菌三次检查为阴性或培养阴性,有肺结核相关症状或体征,PPD实验强阳性。
(3)菌阴肺结核,有肺结核相关症状或体征,免疫学、分子生物学、生化酶检查,其中一项阳性,并排除其他肺部疾病。
(4)经实验治疗证实有效的菌阴肺结核。
(5)有肺结核病史或伴有其他器官结核病依据。
(6)有结核病的全身症状和局部症状。
(7)X线、CT、结核菌、免疫学、分子生物学、生化酶检查,其中一项阳性,或PPD实验强阳性。
5、慢性支气管炎
鉴定标准:(1)症状体征(急性发作期可听到双肺干湿啰音)。
(2)咳嗽、咳痰,或伴有喘息,每年发病持续3个月,连续2年或2年以上,年住院三次以上。年住院不足三次,但曾出现重症哮喘并呼吸衰竭者;支气管哮喘并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者。
(3)X线胸片:肺纹理增粗、紊乱,呈网状或条索状、斑点状阴影,以双下肺野明显。
6、支气管哮喘
鉴定标准:症状、体征诊断明确,反复发作性喘息、气急、呼吸困难、胸闷或咳嗽。发作时在双肺可闻及散在或弥漫性、以呼气相为主的哮鸣音,呼气相延长。可经平喘药物治疗后缓解或自行缓解。年住院三次以上者,或年住院不足三次,但曾出现重症哮喘并呼吸衰竭者、支气管哮喘并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者。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
(2)支气管激发试验或运动试验阳性。
(3)最大呼气流量PEF日内变异率或昼夜波动率≥20%。
7、肺间质纤维化
鉴定标准:符合以下前三项即可。
(1)有干咳、劳力性气促,病情初期隐匿,进行性加重。
(2)影像学检查:X线:双肺弥漫性阴影,成网格条索状、弥漫磨玻璃状、结节状、多发片状或大片状,后期可见蜂窝肺伴肺容积的减少。CT结果。
(3)肺功能异常。以限制性通气障碍为主,肺活量及肺总量降低,残气量随病情进展而减少。
(4)支气管肺泡灌洗检查、肺活检、全身性检查如结缔组织病的血清学检查和其他器官检查情况。
8、肺源性心脏病
鉴定标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症状、体征诊断明确。血气分析、血生化、X线、心电图、心脏彩超其中一项检查阳性,有肺动脉高压、右心室肥大、右心功能不全之一者。
(2)心功能Ⅱ级以上。
(3)呼吸衰竭、多脏器功能损害。
9、高血压
鉴定标准:(1)病史、症状、体征。
(2)大生化、尿常规、心电图、心脏彩超、胸片、CT检查有1-2项符合诊断标准。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收缩压140~159 mmHg或舒张压90~99mmHg,合并有并发症之一。
②收缩压160~179 mmHg或舒张压100~109mmHg,合并有并发症之一。
③收缩压≥180 mmHg或舒张压≥110mmHg,合并有并发症之一。
并发症指:A、心脏疾病:左室肥大,心绞痛、心肌梗死、心力衰竭等;B、脑血管疾病:脑出血、缺血性脑卒中伴局灶性神经功能缺失或梗死病灶≥2.0cm;C、肾脏疾病:糖尿病肾病、血肌酐>133umol/L或女性>124umol/L,并临床蛋白尿>300mg/24h;D、血管疾病:主动脉夹层、外周血管病;E、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出血或渗出,视乳头水肿,眼底荧光血管造影证实。
10、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鉴定标准:符合以下条件:
(1)有心绞痛发作、心肌梗塞或心力衰竭病史,血生化、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心脏负荷试验、动态心电图、冠脉CTA或冠脉造影,其中一项检查符合冠心病标准。
(2)冠脉血管支架植入术的完整住院病历复印件。
11、消化性溃疡(胃、十二指肠溃疡)
鉴定标准:(1)症状体征。
(2)钡餐有龛影及粘膜皱襞集中征象。
(3)胃镜确诊(溃疡)。
12、溃疡性结肠炎
鉴定标准:符合下述(1)+(2)中之一 +(或)结肠粘膜活检支持;或者符合(1)+(3)中之一。
(1)临床表现:有持续或反复发作的腹泻、粘液脓血便伴腹痛、里急后重和不同程度的全身症状。可有关节、皮肤、眼、口及肝、胆等肠外表现。
(2)结肠镜检查:病变多从直肠开始,呈连续性、弥漫性分布,表现为:①粘膜血管纹理模糊、紊乱,充血、水肿、易脆、出血及脓性分泌物附着,亦常见粘膜粗糙,呈细颗粒状;②病变明显处可见弥漫性多发糜烂或溃疡;③慢性病变者可见结肠袋囊变浅、变钝或消失、假息肉及桥形粘膜等。
(3)钡剂灌肠检查:主要改变为:①粘膜粗乱和(或)颗粒样改变;② 肠管边缘呈锯齿状或毛刺样,肠壁有多发性小充盈缺损;③肠管短缩,袋囊消失呈铅管样。
(4)粘膜病理学检查:有活动期和缓解期的不同表现。
活动期:①固有膜内有弥漫性、慢性炎症细胞及中性粒细胞、嗜酸性粒细胞浸润;②隐窝有急性炎症细胞浸润,尤其是上皮细胞间有中性粒细胞浸润及隐窝炎,甚至形成隐窝脓肿,可有脓肿溃入固有膜;③隐窝上皮增生,杯状细胞减少;④可见粘膜表层糜烂、溃疡形成和肉芽组织增生。
缓解期:①中性粒细胞消失,慢性炎症细胞减少;②隐窝大小、形态不规则,排列紊乱;③腺上皮与粘膜肌层间隙增大;④潘氏细胞化生。
(5)手术切除标本病理检查:可发现肉眼及组织学上溃疡性结肠炎的上述特点。
13、克罗恩病
鉴定标准:符合下述条件(1)+(2)+(3)+(4)、(5)、(6)三项中之任何一项;或者符合(1)、(2)、(3)三项中之任何两项 + (4)。
(1)非连续性或节段性病变。
(2)肠粘膜呈铺路卵石样表现或有纵行溃疡。
(3)全壁性炎性肠道病变,伴有肿块或狭窄。
(4)结节病样非干酪性肉芽肿。
(5)裂沟或瘘管。
(6)肛门病变,有难治性溃疡、肛瘘或肛裂。
14、乙型(丙型)病毒性肝炎
乙型病毒性肝炎鉴定标准:(1)症状、体征、病史、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2)肝功:天冬氨酸转氨酶(AST)或丙氨酸转氨酶(ALT)高于正常值上限两倍以上。(3)表面抗原阳性。(4)彩超或CT示慢性肝病表现。(5)DNA监测HBVDNA抗病毒治疗前>103。(6)肝脏组织学示炎症活动及纤维化。
丙型病毒性肝炎鉴定标准:同乙肝(1)--(4),(5)抗HCV阳性,(6)DNA监测HCVRNA治疗前阳性。
15、自身免疫性肝病(自身免疫性肝炎、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鉴定标准:(1)排除病毒性、遗传性、代谢性及药物损伤性肝病。
(2)血清自身抗体阳性,ANA、AMA、ANCA、SLA、AMA-2、SMA或抗LMK1抗体滴度成人≥1:80及儿童≥1:20。
(3)肝组织学见界面性肝炎及汇管区大量浆细胞浸润,而无胆管损害、肉芽肿等,提示其他肝病的病变。
(4)女性患者、伴有其他免疫性疾病及糖皮质激素治疗有效可助诊断。
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鉴定标准:中年以上女性,慢性病程,有显著皮肤瘙痒、乏力、黄疸、肝大,伴有胆汁淤积性黄疸的生化改变而无肝外胆管阻塞证据时考虑本病。符合以下条件之二:(1)存在胆汁淤积的生化证据,以ALP升高为主;(2)AMA阳性;(3)肝组织学检查为非化脓性破坏性胆管炎及小叶间胆管破坏。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鉴定标准:诊断典型胆汁淤积的生化表现,胆管影像学检查(CT及MRCP),胆道造影(ERCP)等。除外可引起硬化性胆管炎的继发原因。病程长,早期症状不太明显,随着发展可出现典型的临床表现:皮肤瘙痒、黄疸、全身疲乏及体重减轻,随之出现上腹疼痛、恶心和乏力。
16、肝硬化
鉴定标准:有明确的肝硬化病史资料(包括肝脾彩超或CT检查或肝脏硬度弹性试验阳性),并符合以下条件:
(1)凝血酶原时间(PT)延长。
(2)有肝硬化相关并发症:腹水、与门脉高压相关的消化道出血、与门脉高压相关的脾机能亢进、电解质紊乱、感染、肝性脑病、肝肺综合征。
17、前列腺增生症
鉴定标准:依据症状、病史、直肠指检或彩超结果。
18、慢性肾小球肾炎
鉴定标准:符合以下三项中两项即可。
(1)症状体征,可有乏力、疲倦、腰痛、纳差;眼睑和(或)下肢水肿或高血压病史3个月以上等。
(2)辅助检查(化验和彩超)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尿检异常,有蛋白尿、血尿、管型尿等,彩超晚期可出现双侧对称性缩小,肾皮质变薄。
(3)肾活检可表现为不同类型的肾脏病理损害。
19、慢性肾盂肾炎
鉴定标准:多有反复发作的泌尿系统感染史,其它同慢性肾小球肾炎。
20、肾病综合征
鉴定标准:(1)尿蛋白>3.5g/d。
(2)血浆白蛋白<30g /l。
(3)水肿。
(4)血脂升高。
其中(1)、(2)项为必需项。
21、慢性肾衰竭(慢性肾脏病CKD3-5期)
鉴定标准:CKD3-4期:肾小球滤过率GRF重度降低,<60 ml/min ,血肌酐Scr高于正常数值,综合治疗;透析前准备。CKD5期:终末期肾病ESRD ,GRF 或透析。
(1)CKD3-4期: 符合以下条件:
①各种原因造成肾脏损伤、症状、体征诊断明确。
②血常规、尿液、血生化检查,其中一项以上阳性。
③尿素氮、内生肌酐清除率、血肌酐检查,其中一项符合慢性肾功能不全标准。
(2)CKD5期: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①肾小球滤过率GFR 15ml/min以下,血肌酐Scr超过451umoI/L。血尿素氮BUN>20mmoI/L,须透析治疗。
②肾功能衰竭伴有水、电解质及酸碱失衡,须透析治疗。
22、再生障碍性贫血
鉴定标准:(1)症状、(2)体征、(3)辅助检查(化验和彩超)、骨髓活检及住院病历复印件。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百分数<0 .01,淋巴细胞比例增高。一般无肝脾肿大;骨髓多部位增生减低(正常50%)或重度减低(正常25%)。
23、白血病
鉴定标准:病史、临床表现、血象、骨髓象或附住院病历复印件。
24、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鉴定标准:病史、临床表现、血象、骨髓象、骨髓活检、细胞遗传学改变、病理学改变或附住院病历复印件。
25、多发性骨髓瘤
诊断标准:符合(1)、(2)、(3)三项中之一 + (4)、(5)、(6)、(7)四项中之一;或者符合(4)+(5)+(6)或(4)+(5)+(7)。
(1)骨髓中浆细胞>30%。
(2)活组织检查证实为骨髓瘤。
(3)血清中有M蛋白:IgG>35g/L,IgA>20g/L或尿本周蛋白>1g/24h。
(4)骨髓中浆细胞10%--30%。
(5)血清中有M蛋白,但未达3中标准。
(6)出现溶骨性病变。
(7)其他正常的免疫球蛋白低于正常值的50%。
26、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鉴定标准:症状体征,血象、骨髓象、血液检查,X线。
27、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鉴定标准:症状体征,血象、骨髓象、血液检查,X线。
28、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鉴定标准:症状体征,血象、骨髓象、血液检查,X线。
29、特发性(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诊断标准:(1)至少2次化验血小板计数偏少,血细胞形态无异常。
(2)体检脾脏一般不增大。
(3)骨髓检查巨核细胞数正常或增多,有成熟障碍。
(4)排除其他继发性血小板减少症。
30、血友病
鉴定标准:(1)有相关病史。
(2)有家族史倾向(男性患者多见,女性患者极少见)。
(3)关节、肌肉、深部组织出血,可呈自发性,或发生于轻度外伤、小手术后,易引起血肿及关节畸形。
(4)实验室检查:①CT正常或延长;②APTT延长,PCT正常或缩短,STGT多异常;③TGT异常,并能被钡吸附正常血浆纠正;④FⅧ或FⅨ缺乏。
31、垂体瘤(催乳素瘤)
鉴定标准: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视力视野障碍及其他神经系统所见,以及内分泌学检查和放射学检查等,明确诊断为脑垂体(催乳素瘤。
32、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症
鉴定标准:符合以下条件:
(1)症状、体征诊断明确。
(2)血清TT3、TT4、TSH或FT3、FT4、TSH测定、甲状腺相关抗体测定或甲状腺摄131I率检查、甲状腺ECT,其中一项以上阳性。
(3)住院病历复印件。
33、糖尿病
鉴定标准:(1)临床典型症状包括“三多一少”,即多尿、多饮、多食和体重减轻。
(2)病史:既往门诊病历,化验检查或。
(3)有糖尿病症状,且符合以下①②④⑤或②③④⑤项:①随机血糖≥11.1mmol/L;②空腹血糖≥7.0mmol/L;③OGTT时2小时血糖≥11.1mmol/L。④尿常规;⑤糖化血红蛋白≥6.5%。
34、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症
鉴定标准:症状、体征、病史、相应影像学检查确诊(颈、胸、腰椎间盘突出、脱出、膨出伴侧隐窝受压,颈、胸、腰椎管狭窄)。
35、股骨头坏死
鉴定标准:病史、症状;X线检查示股骨头内有增生、硬化(或)和大小不等的透光区,股骨头皮质下骨折,形成新月状透亮影,股骨头变形,关节间隙变窄,继发髋关节退行性变等;早期MRI检查结果。
36、类风湿关节炎(活动期)
鉴定标准:符合以下七项临床表现中四项者:
(1) 关节内或周围晨僵持续至少1小时(至少持续六周)。
(2)关节肿痛,至少同时有3个关节区软组织肿或积液。
(3)腕、掌指、近端指间关节区中,至少1个关节区肿胀。
(4)对称性、持续性关节炎(至少持续六周)。
(5)有类风湿结节、类风湿血管炎、干燥综合征以及其他脏器(肺、心脏、胃肠道、肾脏、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受累的临床表现。
(6)血清学检查至少具备一项:①血清RF阳性;②抗CCP抗体呈阳性指标;③C反应蛋白增高、血沉增快。
(7)关节影像学检查至少有骨质疏松和关节间隙狭窄。
37、系统性红斑狼疮
鉴定标准:有明确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住院病史资料,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心脏并发症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①近一年内心功能不全和心功能三级病史;②心脏X线或超声心动图或心电图检查明显异常。
(2)肺并发症:近一年内X线检查肺部明显受累。
(3)肾脏并发症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①有肾功能不全期住院病史资料;②近一年内血清肌酐>178umol/L;③近一年内尿素氮>14.3mmol/L。
(4)神经系统并发症:近一年内并发精神病或CT检查受累。
38、脊柱关节炎
鉴定标准:起病年龄<45 岁和腰背痛≥3个月的患者,并且符合下述1、2中一种标准:1、影像学提示骶髂关节炎,且≥1个下述的SpA特征;2、HLA-B27阳性,且≥2个下述的其他SpA特征。
SpA特征包括:1、炎性背痛;2、关节炎;3、起止点炎(跟腱);4、眼葡萄膜炎;5、指(趾)炎;6、银屑病;7、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8、对非甾体抗炎药(NSAIDs)反应良好;9、SpA家族史;10、HLA-B27阳性;11、CRP升高。
39、干燥综合征
鉴定标准:(1)干燥性角结膜炎:滤纸试验、泪膜破碎时间、角膜染色3项试验中2项异常。
(2)口干燥征:唾液流率、腮腺造影、唇腺活检、唾液腺放射性核素造影摄取及排泌功能低于正常,4项试验2项异常。
(3)抗SSA(Ro)抗体阳性或抗SSB(La)抗体阳性,或ANA>1:20或RF>1:20。
具备以上三项中两项或合并有肺、肾、神经系统、血液系统、消化系统、大血管等一项损害。
40、贝赫切特病(白塞病)
鉴定标准:符合下述5项中3项以上(含3项):
(1)反复口腔溃疡:每年至少有3次肯定的口腔溃疡出现,并有下述4项症状中的任何2项相继或同时出现者。
(2)反复外阴溃疡:经医师确诊或本人确有把握的外阴溃疡。
(3)眼炎:包括前葡萄膜炎、后葡萄膜炎、视网膜血管炎、裂隙灯下的玻璃体内有细胞出现。
(4)皮肤病变:包括有结节红斑,假性毛囊炎,丘疹性脓疱疹,未用过糖皮质激素、非青春期者而出现的痤疮样结节。
(5)针刺试验阳性。
41、特发性炎症性肌病(多发性肌炎PM、皮肌炎DM、恶性肿瘤相关性PM或DM、其他结缔组织病伴发PM或DM、包涵体肌炎、无肌病性皮肌炎)
鉴定标准:(1)对称性四肢近端肌无力、压痛,皮肌炎则累及皮肤。
(2)肌酶谱升高。
(3)肌电图示肌源性改变。
(4)肌活检异常。
(5)皮肤特征性表现。
前4条具备3条即可。
42、系统性硬化病
鉴定标准:(1)主要指标:近端皮肤硬化:对称性手指及掌指(或跖趾)关节近端皮肤增厚、紧硬,不易提起。类似皮肤改变可同时累及肢体的全部、颜面、颈部和躯干。
(2)次要指标:①指端硬化:硬皮改变仅限于手指;②指端凹陷性瘢痕或指垫变薄:由于缺血导致指尖有下陷区,或指垫消失;③双肺底纤维化:标准立位胸片双下肺出现网状条索、结节、密度增加,亦可呈弥漫斑点状或蜂窝状,并已确定不是由原发于肺部的疾病所致。
具备上述主要指标或≥2个次要指标者可确诊。
43、脑出血(脑梗塞)后遗症期
鉴定标准:症状 、体征、CT或MRI确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必须有以下功能障碍之一者。
(1)运动功能障碍:表现为单侧(双侧)肢体肌力4级及4级以下;中枢性面瘫;肌张力增高;腱反射活跃亢进;病理征阳性等。
(2)语言功能障碍:表现为言语含糊;构音障碍;失语等。
(3)吞咽功能障碍:表现为呃逆;饮水呛咳;吞咽困难等。
(4)感觉功能障碍:表现为感觉减退或缺失、感觉过敏、感觉异常、疼痛等。
(5)共济失调:包括小脑性共济失调;大脑性共济失调等。
(6)视觉功能障碍:表现为视野缺损;视力减退;复视;眼球运动障碍;失明等。
(7)认知功能障碍:表现为记忆障碍;失语;失用;失认;计算力障碍;痴呆等。
(8)意识障碍:表现为嗜睡;昏睡;昏迷;意识模糊;谵妄等。
(9)癫痫;器质性精神病等。
44、癫痫
鉴定标准:详细病史、发作环境、发作时程、发作时的姿态、面色、声音,有无肢体抽搐和其大致的顺序,有无怪异行为和精神失常等;脑电图检查结果阳性。
45、帕金森病(震颤麻痹)
鉴定标准:临床表现运动减少、静止性震颤、强直、“面具脸”、姿势步态异常、“慌张步态”等。既往病历资料。
46、运动神经元病
鉴定标准:肌无力、肌萎缩、肌束震颤,伴腱反射亢进,肌电图呈神经元性损害。既往病历资料。
47、多发性硬化
鉴定标准:(1)发病年龄多在20—40岁之间。
(2)病灶播散(相互间无联系)。
(3)病程波动,有缓解与复发交替的病史,两次发作的间隔至少1个月,每次持续24小时以上;或呈缓慢进展方式而病程至少6个月以上。
(4)首发症状按其频率的高低依次为:脊髓性感觉障碍、视力下降、步行困难、肢体无力、复视、平衡障碍或共济失调等。
(5)临床表现广泛:①精神症状(大脑白质病变);②言语障碍非失语;③颅神经障碍如视力视野改变、眼肌麻痹、眼球震颤等(视神经脊髓炎);④感觉障碍:颈段深感觉电击症状;⑤运动障碍:小脑共济失调、痉挛性瘫痪等;⑥其它三叉神经痛、尿频、尿失禁等。
(6)脑脊液、MRI结果阳性。
48、重症肌无力
鉴定标准:(1)女性多于男性,约为3:2。
(2)起病缓慢,最常见的首发症状为眼外肌不同程度的无力。
(3)病态疲劳,休息用药后可迅速缓解,“晨轻暮重”。
(4)受累骨骼肌不能以神经分布的范围解释。
(5)Osserman分型:眼肌型、轻度全身型、中度全身型、重症激进型、迟发重症型、伴肌萎缩型。
49、银屑病
鉴定标准:(1)不同类型银屑病的皮肤表现,如周身大小不等红斑,斑块,表面覆盖银白色鳞屑,薄膜现象(+),点状出血(+),累及头部可见束状发等。
(2)病程慢性,持续数年至迁延终身,反复发作。
50、精神类疾病(精神分裂症、情感(心境)障碍)
(鉴定标准要综合考虑症状标准、严重标准、病程标准和排除标准)
(1)精神分裂症
症状标准 至少有下列2项,并非继发于意识障碍、智能障碍、情感高涨或低落:
①反复出现的言语性幻听;
②明显的思维松弛、思维破裂、言语不连贯,或思维贫乏或思维内容贫乏;
③思想被插入、被撤走、被播散、思维中断,或强制性思维。
④被动、被控制,或被洞悉体验;
⑤原发性妄想(包括妄想知觉,妄想心境)或其他荒谬的妄想;
⑥思维逻辑倒错,病理性象征性思维,或语词新作;
⑦情感倒错,或明显的情感淡漠;
⑧紧张综合征、怪异行为,或愚蠢行为;
⑨明显的意志减退或缺乏。
严重标准 自知力障碍,并有社会功能严重受损或无法进行有效交谈。
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1个月。
排除标准 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及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2)情感(心境)障碍
A、抑郁障碍 抑郁发作以心境低落为主,与其处境不相称,可以从闷闷不乐到悲痛欲绝,甚至发生木僵。严重者可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某些病例的焦虑与运动性激越很显著。
症状标准 以心境低落为主,并至少有下列4项:
①兴趣丧失、无愉快感;
②精力减退或疲乏感;
③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
④自我评价过低、自责,或有内疚感;
⑤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下降;
⑥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有自杀、自伤行为;
⑦睡眠障碍,如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
⑧食欲降低或体重明显减轻;
⑨性欲减退。
严重标准 社会功能受损,给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后果。
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2周。
排除标准 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抑郁。
B、躁狂症 躁狂发作以心境高涨为主,与其处境不相称,可以从高兴愉快到欣喜若狂,某些病例仅以易激惹为主。病情轻者社会功能无损害或有轻度损害,严重者可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
症状标准 以情绪高涨或易激惹为主,并至少有下列3项(若仅为易激惹,至少需4项):
①注意力不集中或随境转移;
②语量增多;
③思维奔逸(语速增快、言语迫促等)、联想加快或意念飘忽的体验;
④自我评价过高或夸大;
⑤精力充沛、不感疲乏、活动增多、难以安静,或不断改变计划或活动;
⑥鲁莽行为(如挥霍、不负责任,或不计后果的行为等);
⑦睡眠需要减少;
⑧性欲亢进。
严重标准 严重损害社会功能,或给别人造成危险或不良后果。
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1周。
排除标准 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躁狂。
C、双相情感障碍
鉴定标准:目前发作符合某一型躁狂或抑郁标准,以前有相反的临床相或混合性发作,如在躁狂发作后又有抑郁发作或混合性发作。
附件2:
申请、鉴定程序
参保职工到所在单位报名申请(已办理档案托管的到档案托管中心报名;档案在失业保险科的到失业保险科报名),提交相关资料。
1、住院治疗的申请人员提交以下资料给所在单位:(1)身份证复印件;(2)医保证复印件(有个人编号的);(3)近2年内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明确诊断“申请病种”的住院病历完整复印件(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包括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等;(4)诊断证明;(5)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两张(照片背面写上单位、姓名)。
2、门诊治疗的申请人员提交以下资料给所在单位:(1)身份证复印件;(2)医保证复印件(有个人编号的);(3)市直三级、县区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3个月以上不间断治疗的门诊就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或电子病历打印件(盖章))、电子处方打印件(盖章)、发票原件、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报告等;(4)诊断证明;(5)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两张(照片背面写上单位、姓名)。
各经办机构每逢双月组织查体鉴定,对申请标注“*”病种、提交住院病历资料的人员组织医学专家组进行直接审核鉴定,其中未通过审核鉴定的视其本人意愿可以申请参加集中查体鉴定;对申请其余病种的人员组织医学专家组进行集中查体鉴定。查体时间、鉴定结果由各参保单位经办人通知到申请人员。
附件1: 《临沂市职工门诊慢性病直接审核鉴定表(市直)》
附件2:《临沂市职工门诊慢性病集中查体鉴定表(市直)》
附件3:《临沂市职工门诊慢性病证申请报名汇总表(市直)》
附近4:《临沂市职工门诊慢性病证申请审批结果汇总表(市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