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40号)下发以来,各县区按照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逐步完善。为进一步优化完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和互济功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
失业保险基金坚持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基金上解下拨运行机制。
(一)计划目标下达
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基金财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编制预决算。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收支预算计划,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编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每年年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预决算情况将扩面征缴目标任务下达各县区。
(二)基金上解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分级征收。自2014年1月1日起,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当期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存于本县区基金收入户,于月末5日前全额划入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级经办机构月末将县区上解的失业保险基金连同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划入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基金下拨
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月审核所辖区域内参保人员领取待遇资格,编制支出用款计划,并于每月5日前将当月基金支出用款计划报市级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市级经办机构于当月10日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部门收到支出用款计划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用款计划将资金从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级经办机构收到支出基金3个工作日内,拨付县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分户进行发放。每年末,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县区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部分,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后,再转市级财政专户管理,确保年末支出户无余额。
二、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
(一)严格审查支出项目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失业保险确定的支出项目审核上报支出计划,严格审查支出项目的范围和标准,严禁擅自扩大待遇支付范围或提高支付标准;要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基金支出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监督,确保基金使用规范合理。
(二)严格管理县区历年滚存结余基金
县区历年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属于市级统筹基金的一部分,留存县区代管,主要用于落实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政策促进就业的各项补贴支出和收支缺口资金支出。使用历年滚存结余基金时,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同意,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使用。
(三)严格执行扩大支出与完成任务目标挂钩制度
对未完成年度征缴目标任务的,在确保失业人员待遇支出的基础上,除按年度考核落实奖惩外,适当削减扩大支出资金使用额度。
(四)严格执行备用金制度
为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继续执行临政办发[2010]140号文规定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备用金制度。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分别从历年基金结余中留足2个月的备用金,保证突发规模性失业或因其他计划外资金支出需要。备用金额度一般为该县区上年度月平均支出数额的2倍,划拨留用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初到当地财政申请。县区无历年滚存结余时,每年初由县区申请,市财政从统筹基金中核拨。县区当月支出计划不足部分,先从备用金中支出,仍不足时,市统一调剂,并于次月从统筹基金中补足备用金额度。
(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失业保险基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基金保值增值。严防在推进市级统筹工作过程中发生隐瞒、截留、挪用基金的行为,对违反规定,造成基金流失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责
(一)规范账户开立
为确保实现资金及时上解、拨付和使用,市级失业保险基金分别设置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保留县区收入户(无收入户的要开立收入户)、支出户,县区收入户、支出户分别作为市级收入户、支出户的分户,财政专户只作为本县区历年滚存结余基金的储存户。
(二)明确工作职责
1、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县区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一票征缴”政策,按月将征缴的失业保险费从其他保险费中剥离并及时上解到市级收入户;准确编制待遇支出用款计划,及时报市级经办机构审核汇总。
2、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级经办机构负责督促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按时上解市级统筹基金,于月末前全额上解市级财政专户;审核汇总县区上报的支出用款计划,及时上报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支出资金,按时拨付县区支出分户。
3、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接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计划后及时审核并拨付资金到市级失业保险支出户。对使用备用金的支出户及时从市级统筹基金中核拨补足额度。
(三)加强工作配合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年 月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计划表
附件2:失业保险历年结余基金使用审批表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1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