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人社办发〔2015〕9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临政发〔2014〕34号)、《临沂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临人社发〔2012〕36号)和《临沂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临人社发〔2014〕3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定点申请、审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类别
共分两大类:
1、临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其中,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住院定点(含普通门诊)、普通门诊定点。
2、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住院定点、普通门诊定点。
二、基本原则
定点的申请、审批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属地管理。今后凡定点的申请均由所在地县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
2、分级负责。对申请定点的,由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查和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备案、抽查,以及发文公布。对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继续执行原定点范围和级别。
三、受理时间
定点每年审定两次,申请人可于每年3月底、9月底前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
四、变更备案
定点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自原登记机关作出核准变更登记后,30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和相关资料到负责管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变更申请。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后按规定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考察报告及有关变更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