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健全完善公务员奖励工作,充分发挥奖励的导向作用,激发全省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现就做好全省公务员及时奖励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基本原则
及时奖励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依法实施、注重激励、从严控制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注重时效和向基层一线倾斜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二、奖励对象及范围
各级机关公务员、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工作集体;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和工作人员。
上述范围的人员或集体,在处理突发事件、承担专项重要工作或者在特定工作(环境)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给予及时奖励。突发事件和专项重要工作要严格按照事关国家重大利益或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广泛关注的标准进行界定。
三、奖励标准及比例
及时奖励的基本条件是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在本单位有一定影响的,可给予嘉奖;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本地区具有一定影响的,可给予记三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本系统、本地区具有较大影响的,可给予记二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在全省或者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可给予记一等功;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授予“山东省模范公务员”“山东省模范公务员集体”“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山东省模范集体”等称号。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记或追授。
对参与处理全省范围突发事件和专项重要工作人数较多的,给予记一等功人数一般不超过总数的1‰,最多30名;二等功不超过1%,最多60名;三等功不超过3%,最多100名。参与工作人数较少的,根据事迹情况统筹设置奖励比例。
四、奖励权限
及时奖励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指设区的市,下同)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授予“山东省模范公务员”“山东省模范公务员集体”“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山东省模范集体”等称号,由省委省政府批准。
五、实施程序
(一)制定实施方案。有关部门(单位)对于符合开展及时奖励条件的,应在突发事件处理或专项重要工作完成后,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奖励事由、参与人数、拟奖励种类、数量及比例、主要事迹、奖励程序、组织领导等。除因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给予的嘉奖和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给予的记三等功奖励外,对工作人员和工作集体实施奖励均须报送奖励方案。
(二)组织实施及时奖励。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实施方案开展及时奖励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实施方案的,应事先征得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对拟奖励的工作人员、工作集体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三)奖励结果备案。及时奖励组织实施完成后,各部门(单位)要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并及时将《奖励审批表(个人)》(见附件1)存入个人档案,将《奖励审批表(集体)》(见附件2)存入获奖集体所在单位文书档案。
(四)奖励待遇兑现。对获得及时奖励的工作人员,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并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号)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颁发奖章;对获得“山东省模范公务员”等称号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对获得及时奖励的工作集体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牌,并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个人发放;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颁发奖牌。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奖励是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的重要手段,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把握奖励的标准、条件,突出奖励时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奖励,以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增强机关的生机和活力。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及时奖励工作正常开展。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奖励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及时奖励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严禁重复奖励和层层奖励,凡上级机关或主办机关已就同一事件或专项工作进行奖励的,一律不再重复奖励;严禁频繁奖励,凡奖励事由相同或相近的,一律不得在短时间内再次奖励;凡存在《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应撤销奖励情形的,一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予以撤销。
(三)注重基层一线。及时奖励要突出基层导向,加大基层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比重,重点向基层一线倾斜。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受奖励人员总数的20%;市(厅)级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掌握,一般不参与奖励。
附件:1. 奖励审批表(个人)2. 奖励审批表(集体)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公务员局
2018年4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