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有关精神,深化医疗卫生系统职称制度创新,经研究,决定在山东省立医院等9所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职称制度“双自主”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山东代表团赴南方三省学习交流会精神,把制度创新作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核心,遵循卫生行业特点和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发展规律,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打破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壁垒,打破职称和聘用(任)硬性挂钩对创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限制,让职称回归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本质,让用人单位真正享有用人自主权,全面激发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的创新动力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活力。
二、试点内容及期限
在省、市及高校附属医院中,选择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职称制度“双自主”改革试点。“双自主”,即单位自主用人,职称不与岗位聘用硬性挂钩,只作为聘用参考;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自主参加职称评审,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开展“双自主”改革试点工作,目的是推动建立“个人自愿参评、社会公正评价、单位决定聘用、政府宏观管理”的新型卫生职称制度,为全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趟出一条新路。试点期限为两年。
(一)单位自主用人
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职称与岗位聘用硬性挂钩的制度。试点单位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鲁人社发〔2015〕67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分类评价人才的原则,以医务人员医德素养、临床水平、带教能力、业绩贡献和公立医院公益性为导向,自主制定不低于国家和省有关系列(专业)职称标准条件的岗位任职条件,建立以同行专家评价为基础的业内评价制度,自主开展岗位聘用。职称不再作为岗位聘用的必要条件,用人单位综合考虑岗位职责要求和专业技术水平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职称在岗位聘用中的权重。
(二)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自主参加职称评审
改革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受岗位限制的规定。试点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参加相应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用人单位应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或设限。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的职称只是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标志,可作为单位用人参考。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不得以取得职称为由要求单位必须聘用。
(三)优化卫生系列职称评审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人才分类评价的要求,完善评价标准,优化评审工作流程和评审程序,可采用考察临床水平、实践操作能力、病例诊治方案等多种手段及定量、定性等多种方式对参评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全面实行“四公开两公示两报告一告知”制度,增强评价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公信力。着力推进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社会化、信息化,为试点单位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提供更便捷、高效的职称评审服务。
三、试点范围
(一)山东省立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山东省耳鼻喉医院、山东省妇幼保健院、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烟台毓璜顶医院、聊城市人民医院、临沂市人民医院9所医疗卫生机构。
(二)试点单位卫生系列之外的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可参照执行。
四、管理监督
(一)科学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单位应结合单位现有人才队伍实际及事业发展需求,科学编制试点方案。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备案。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开展试点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强化管理监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要严肃用人和职称纪律,对违反政策、程序和纪律,随意降低标准条件或严重违反竞聘程序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对不能正确行使用人自主权、不能保证用人质量的单位,责令进行整改,暂停试点工作;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依纪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这次改革试点是我省职称制度的重大创新,各试点单位及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注重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两方面积极性,注重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整体联动,总结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各试点单位主管部门应根据卫生发展规划及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指导试点单位开展岗位设置、规划和方案制定。试点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体系,认真落实改革的主体责任,充分履行好用人自主权,精心组织好改革试点实施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广大职工和社会的监督,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写出总结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