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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向开发区下放特色专业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9〕208号

[字号: ]  2019-12-27   阅读次数:  来源:市人社局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精神,促进开发区新职业、新群体等特色专业人才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开发区建立特色专业职称评审制度,并向开发区下放特色专业职称评审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省级以上开发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高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合作组织示范区等产业密集、人才聚集的区域,以下简称开发区)可结合园区内新职业、新群体等特色专业人才实际需求,在现有职称系列内,按照职称评审有关规定申请设置新兴特色专业职称,开展特色专业职称评审。开发区及省内有职称评审需求的同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可报名参加相应特色专业职称评审。
  二、主要内容
  (一)下放特色专业职称评审权限
  开发区管理部门或开发区内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新职业新群体等特色专业人才评审需要,申请组建相应的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开发区自主开展特色专业职称评审和日常工作。开发区申请组建特色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第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制定特色专业职称标准条件
  开发区可根据园区内新职业新群体等特色人才发展需求,在不低于国家和我省相应系列职称标准条件的基础上,按照“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分类制定、科学设置特色专业人才职称评审标准。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特色专业,论文、科研成果不作为必备条件。推行代表性成果制度,特色专业人才可选择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等最能体现能力水平、业绩贡献的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鼓励和支持开发区及省内的领军企业、“瞪羚”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学会等参与相关特色专业评价标准的制定。
  (三)创新特色专业职称评审办法
  在开发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实行“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职称评价模式。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等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和推荐。申报人取得职称后,用人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择优使用。省内其他地区有特色专业职称评审需求的同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可报名参加开发区相应特色专业职称评审,由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荐。开发区特色专业职称评审结果省内通用。
  (四)促进特色专业职称评审与人才培养相衔接
  开发区要紧密围绕新旧动能转换等重大战略,推进特色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和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建立健全特色专业人才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制度,完善投入保障机制,不断提升新职业新群体等特色人才服务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能力水平。鼓励开发区与行业协会、继续教育基地及有关继续教育机构合作,通过集中培训、远程教育、高级研修、实训操作等方式,构建“产学研用”培训体系,为新职业新群体等特色专业人才能力提升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监督保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支持鼓励开发区探索开展特色专业职称评审,打造人才评价改革试验区,建立人才集聚小高地。加强对职称评审的监督管理,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制度,强化用人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对开发区评审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无明显成效,造成不良影响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开发区要将特色专业职称评审制度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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