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更好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精神,根据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办法》(鲁人社发〔2019〕39号),按照深化职业资格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现将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定范围
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上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符合参评条件的在岗正式工作人员。
二、技术等级设置
(一)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
(二)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职业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职业(工种)名称、职业技能等级执行(可在www.sdosta.org.cn山东省职业资格工作网查询)。
三、考核评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
2、遵守法纪,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能力水平;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现聘岗位最近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二)等级条件
1、五级/初级工: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
2、四级/中级工:在本工种五级岗位工作满5年;
3、三级/高级工:在本工种四级岗位工作满5年;
4、二级/技师:在本工种三级岗位工作满5年;
5、一级/高级技师:在本工种二级岗位工作满5年。
经组织人事程序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士兵,以及从机关、企业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工勤人员,首次参加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的,原从事技能岗位工作年限累计达到中级工或高级工规定年限的,可直接参加中级工或高级工考核评定。
(三)破格条件
在省部级及以上(含省部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6名、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成果奖的人员以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可在等级条件规定的岗位工作年限基础上提前一年申报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考核评定(限当次考核评定之前、上次破格之后取得的相关荣誉或成绩,多项不累计)。
四、考核评定
(一)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核评定,由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岗位条件,结合岗位情况和聘用工作安排,自行制定考核评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应成立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评定,并对评定过程进行管理监督。
(三)考核评定可采取自主或委托具有技能评价资质的第三方命题、考核的方式,也可采取工作岗位过程化考核、技术水平综合评审、专家组评定等方式进行。
五、相关问题处理
(一)自2020年起,全省不再统一组织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各市、各省直部门(单位)根据实际研究确定本市、本部门(单位)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
(二)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与所从事工作岗位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原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证书的,以及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试行)》(鲁人社规〔2016〕3号),参加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并经评定成绩合格的,证书或评定成绩予以认可。已取得的证书职业(工种)名称与现行职业(工种)名称不一致的,可按相关相近原则进行对应。
(三)国家准入类职业工种,自实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后必须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聘用,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办法》(鲁人社发〔2019〕3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五)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政策和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六)省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勤人员的考核评定工作可参照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涉及工勤人员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做好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
(二)要紧密结合事业单位工勤人员队伍现状,统筹考虑技术等级考核、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相关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既要有利于促进事业发展,又要充分调动广大工勤人员工作积极性,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三)要做好舆论引导,加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政策和办法的宣传解读。引导广大工勤人员正确对待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积极适应新的技术等级考核评定方式,努力营造比技能、比贡献、比业绩的良好氛围,确保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山东省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
原文链接: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