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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6〕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加强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现将《山东省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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