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无障碍浏览 进入长者模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人事管理 > 正文

返回首页

人事管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核准工作的通知

[字号: ]  2015-09-01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临人社发〔2012〕16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企业:

企业职工退休核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核准工作,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营造一个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核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退休政策的各项规定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颁发和》(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实施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9]8号)、《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999]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省人社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34号)等文件,严格执行国家、省对正常退休、病退、特殊工种退休、退职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职工退休核准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退休核准程序,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规范核准条件

(一)退休核准条件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企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正常退休: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宗教教职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为年满60周岁。

2、特殊工种退休: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10年,或者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者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退职核准条件

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个人缴费满15年,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三、进一步规范核准程序

(一)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书面退休申请;

2、本人档案;

3、劳动合同或托管协议;

4、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一式二份;

5、二代身份证原件;

6、养老保险手册。

7、因病退休还需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书面鉴定结论。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与职工依法签订并备案的劳动合同存入职工档案,作为退休核准的重要依据。今后,凡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办理退休核准手续。

(二)正常退休核准:凡符合退休条件的企业职工,县(区)属企业职工由企业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核准;市属企业职工由企业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核准。

(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对从事特殊工种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并符合退休条件的企业职工,由本人申请,按照正常退休核准程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由劳动关系科汇总后,定期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核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四)因病退休(退职)核准:对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企业职工,由本人申请后,按照正常退休核准程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核准。

四、进一步规范审核制度

为了确保退休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企业职工退休工作中须认真坚持以下各项工作制度:

(一)到龄即退制度。企业必须在职工到龄的当月报送职工退休材料,不得跨年度办理退休审核手续,职工退休的时间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日期为准。对确需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规定执行。

(二)集中审核制度。凡病退、特殊工种退休、退职的,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核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集中审核,确保退休核准工作准确无误。

(三)双审合格制度。对企业职工退休核准实行两名工作人员分别审核,第一名工作人员对拟退休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第二名工作人员进行复核,确认与第一位工作人员结论一致时,才能进行核准,第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核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若双审结果不一致时,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核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

(四)提前退休实行申报前公示和核准后公示“双公示”制度。特殊工种退休、因病退休(退职)的,在正式核准前,由企业提前对拟审核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7天的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受理后,符合条件的,再将其基本情况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10天的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责任追究制度。退休核准工作人员完成核准后,作为具体核准事项的工作人员应签字或加盖本人印章,并明确责任;凡经退休核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核准的,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退休核准工作的科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并在核准决定意见上签字,实行退休核准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

五、进一步加强退休核准管理

(一)加强对企业职工退休核准工作的领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劳动关系科、养老保险科、工伤保险科、社保处有关科室负责同志任成员的退休核准领导小组,对退休审核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采取集体讨论研究、联合审查的方式进行核准。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加强对职工退休资格审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对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法规的宣传。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政策法规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普及企业职工退休知识,重点宣传企业和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消除企业和职工的误读或曲解,提高政策法规知晓度。

(三)加强对企业职工退休核准工作的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定期公布企业职工退休的核准结果,确保退休核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透明,接受社会广泛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企业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职工退休的政策规定,对在办理职工退休审核过程中,违犯政策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追回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退休核准 通知

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5月7日印发


 

    返回    打印     关闭
分享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 3713000005 鲁ICP备05026973号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491号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 邮编:276000  电话:0539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