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发〔2011〕3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设置数量少,政策导向性强,关系到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关系到我省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建设。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稳慎实施,严格执行标准条件,从严控制设置数量,认真组织岗位聘用,搞好聘后管理服务。
本通知下发后,原省人事厅印发的《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实施办法》(鲁人发〔2008〕69号)不再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主要在本科高等院校、重点科学研究机构和骨干医疗卫生单位设置,专项用于培养和引进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行总量控制、统一核准和聘用管理。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总量根据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在规定的设置范围和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专业技术水平、学科(专业)分布和人才队伍结构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实行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和人员聘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注重工作实绩,鼓励创业、创新、创造,向重点专业、重点学科、关键岗位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第二章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名称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名称按照各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 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名称为:
(一)高等学校为教授二级岗位;
(二)卫生事业单位为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
(三)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为研究员二级岗位。
第七条 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名称,根据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参照第六条规定确定。
第三章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和任职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术水平高,整体实力强,在推进全省知识创新、科技创新中承担重要任务;
(二)具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拟设置岗位的相关专业(学科)领域达到省内一流以上水平;
(三)高层次人才集中,具有一定数量的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九条 聘用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上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3、省内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及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4、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三)应至少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满一个聘期且聘期考核为合格,引进特别优秀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可不受聘期限制。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单位申报。事业单位按照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条件,确定拟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及符合聘用条件人选,按行政隶属关系将有关材料逐级上报至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
(二)审核报送。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对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直属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岗位核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相关行业专家或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进行核准。
第十一条 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设置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申请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数量及分布情况、符合任职条件人员综合情况、有关问题说明等;
(二)《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1);
(三)《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表》(附件2)。
第五章 岗位聘用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在核准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量内,按照《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竞聘上岗的指导意见》(鲁人发〔2009〕4号)等有关规定,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和规定程序,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要贯彻以人为本和人人皆可成才的科学人才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进行综合评价,注重工作实绩与能力,择优聘用。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个别担任管理岗位职务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并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并完成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量,执行专业技术一个岗位的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在组织完成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后,应及时填写《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附件3),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六条 经备案核准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根据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自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没有完成岗位聘用备案的,将自动收回。
第六章 考核与聘用管理
第十八条 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二级岗位聘用人员每个聘期一般不少于5年。考核办法及内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聘用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组织评价与业内评议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全面考核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聘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参考依据,聘期考核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限期改进;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予解聘。
聘期考核定为合格等次并需要继续聘用的,按二级岗位设置方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核准。聘期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低聘或解聘,同时收回二级岗位。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低聘或解聘后,其工资待遇按新聘岗位的等级确定。
第二十条 考核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或省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实施。聘期考核后,应及时填写《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聘期考核情况表》(附件4),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因事业发展、单位调整或人员变动等岗位设置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向国家推荐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拟聘人选,一般应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管理工作,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直接责任人员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组织人事纪律严肃查处。对竞聘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五年内或终生不得申报竞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申报情况汇总表
2、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表
3、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
4、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聘期考核情况表
主题词:人力资源 事业单位 岗位 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