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人发〔2009〕25号
各县区人事局,市直各有关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局,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局,临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局:
现将《临沂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临沂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进一步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人员编制情况和事业发展的需要,聘用的急需高层次人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三条 特设岗位只设置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和技术工一级岗位。
第四条 事业单位申请设置特设岗位,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引进事业发展急需的海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能人才和专门人才的;
(二)专业技术水平高,整体实力强,在推进全市知识创新、科技创新中承担重要任务的;
(三)具有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拟设置岗位的相关专业(学科)领域达到市内一流以上水平的。
第五条 聘用到特设岗位上的人员,除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入选 “百千万人才工程” 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和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性强、应用范围广、学术水平高、社会影响大的医药卫生类学会、协会中担任副主任委员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省级以上特色专科(学科)的带头人;
(四)省级以上名中医药专家;
(五)省级以上特级教师、齐鲁名师;
(六)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六条 特设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
(一)事业单位根据编制和人员情况提出设置申请;
(二)县区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条 事业单位按照人员聘用的有关规定,在核准的特设岗位数量内,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 特设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因事业发展、单位调整或人员变动等岗位设置条件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经核准后予以调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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