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无障碍浏览 进入长者模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人事管理 > 正文

返回首页

人事管理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

[字号: ]  2015-07-17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人社部发〔201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公安局:

2001年7月,原人事部、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施行以来,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安民警,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使公安机关招警体能测评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研究制定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2001年原人事部、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1.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2.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


附件1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一)男子组


项目

标准

30岁(含)以下

31岁(含)以上

10米×4往返跑

≤13″1

≤13″4

1000米跑

≤4′25″

≤4′35″

纵跳摸高

≥265厘米

 

    返回    打印     关闭
分享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 3713000005 鲁ICP备05026973号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491号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 邮编:276000  电话:0539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