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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奖励表彰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号: ]  2015-07-03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临政办发〔2006〕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奖励表彰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奖励表彰工作暂行办法
  为调动全市各行各业工作人员、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激励工作人员解放思想、干事创业,根据《公务员法》和省政府关于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的范围和条件
  范围是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农民实施奖励。集体或者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法纪,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5、爱护公共财物,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二、奖励形式和批准权限
  对在年度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可结合岗位职责考核或目标考核实施奖励。对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随时给予奖励。对本系统综合工作评选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实施奖励。市政府可以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以下奖励。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以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以下奖励。其中,市政府工作部门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奖励,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权限规定,给予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奖励。给予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奖励,须按管理权限,征得党委组织部门的同意(部门正职一般不参与表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按照权限规定,给予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奖励。给予下级政府工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奖励,须征得该级政府同意。
  对事关全局社会影响比较大的事项,政府可给予通报表彰。
  三、系统奖励的周期和数量
  (一)以政府名义开展的系统奖励表彰每四年进行一次;以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在一个表彰周期内,一部门一般只允许开展一次综合性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各部门的单项业务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开展奖励表彰活动。
  (二)表彰数量要从严控制,根据各系统单位数量和职工人数,分别按以下比例掌握:
  先进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15%,在一项表彰活动中最多不超过120个。
  先进个人:不足3000人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人员的15‰;3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人员的12‰;5000人以上不足1万人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人员的8‰;1万人以上不足2万人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人员的5‰;2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人员的3‰;5万人以上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人员的2‰;10万人以上不足50万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1‰。
  在系统奖励活动中,要重点表彰基层和一线工作人员,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受奖人数的30%。在工作中没有做出突出成绩的,一般不给予记功奖励。
  四、奖励的程序
  (一)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勇于改革创新,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结合岗位职责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部署实施奖励。
  (二)对在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及时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奖励,由政府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对系统奖励表彰活动,须提前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报。申报程序为:以政府名义开展系统奖励表彰活动的,主办部门向政府写出请示,由政府批交同级人事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提交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以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系统奖励表彰活动的,主办部门向政府人事部门写出申请,由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凡经批准的系统奖励,均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文部署实施。
  (四)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一定要坚持政治标准,以贡献大小来衡量,并结合本系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明确具体的评选条件,按照评选条件的要求,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五)对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按管理权限征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具有一票否决权的部门的意见,对拟表彰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还须征得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同意。
  (六)对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七)以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事项,由政府发布表彰通报。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实施的奖励事项,由政府工作部门发布表彰通报。
  (八)对上级机关开展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各业务部门接到评选通知后,要及时与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联系,商人事部门提出评选推荐的意见,按照上级的要求,组织好评选推荐工作。对评选推荐县(处)级单位的,须征得市政府同意,对评选推荐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人员的,须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
  五、奖励的相关待遇
  (一)本着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获得二等功奖励的个人,给予300元奖金;对获得三等功奖励的个人,给予200元奖金;对获得嘉奖奖励的个人,给予100元奖金。对获得奖励的集体,也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市政府批准,予以重奖。
  (二)以政府名义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支付。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奖励经费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标准自行解决。
  (三)对获得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和记一等功奖励的个人,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其退休费可按规定提高5%—10%,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六、奖励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奖励表彰是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对为国家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实施的奖励表彰行为。政府人事部门是主管奖励表彰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政府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和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奖励表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奖励表彰工作的各项规定,严肃奖励纪律。要进一步规范奖励行为,清理交叉重复的奖励种类,制止和纠正奖励表彰活动过多过滥和不按程序办事的行为,确保奖励表彰工作质量,使奖励表彰工作真正起到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推动社会进步与经济协调发展的作用。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应及时撤销其奖励。获得奖励表彰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撤销其奖励。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待遇,必要时追回给予的物质奖励。
  上级派出机关和垂直管理单位,以及下派挂职人员的奖励事宜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所在地政府可提出意见或建议。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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