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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



关于调整规范教学研究机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字号: ]  2015-06-01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鲁人社办发〔2015〕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为加强教学研究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研究指导中小学和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学工作,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山东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鲁人社办发〔2013〕37号)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各级独立设置的教学研究机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予以适当调整,统一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各级教学研究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单位类型

高级

中级

初级

合计

五级

六级

七级

小计

八级

九级

十级

小计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

≤%

≤%

≤%

≤%

≤%

≤%

≤%

≥%




设区的市

40

12

14

14

45

14

17

14

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县(市、区)

35

9

13

13

43

13

17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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