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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终局裁决的指导意见

[字号: ]  2017-01-03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终局裁决适用范围,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终局裁决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终局裁决适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终局裁决案件的适用范围
  (一)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适用
  1.“劳动报酬”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而发生的争议。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劳动报酬。
  2.“工伤医疗费”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应依法直接承担劳动者治疗工伤或者职业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而发生的争议。工伤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与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
  3.“经济补偿”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关于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等方面而发生的争议。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经济补偿。
  4.“赔偿金”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赔偿金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已经履行的赔偿金;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
  (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适用
  1.“工作时间”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执行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依法制定和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2.“休息休假”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依法制定和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中有关法定休假日、法定休息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护理假等政策性假日及用人单位自定的其他假日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3.“社会保险”争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
  (2)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依法承担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因要求按国家劳动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权利和社会保险而发生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争议,按本意见一(一)项规定执行。
  二、终局裁决案件的适用原则
  (一)主体条件
  终局裁决适用仅限于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裁决标准
  劳动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其中一项或数项的,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具体含义,是指裁决时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三)关于集体争议适用终局裁决问题
  按集体争议立案的案件,单个劳动者请求的事项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的,适用终局裁决。
  (四)裁决内容同时包含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情形的处理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制作终局裁决书和非终局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若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系紧密关联,不宜分别进行裁决的,按非终局裁决处理。
  三、终局裁决案件的文书制作
  (一)关于文书编号
  一个案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分别作终局裁决书和非终局裁决书时,两份裁决书的编号可采用一个案号两个支号的形式。
  (二)关于仲裁终局裁决书释明救济权利的表达问题
  在终局裁决书中,要明确告知劳动者的起诉权和用人单位的申请撤销权。具体表述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其他
  (一)事业单位与其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人事争议适用终局裁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反映。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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