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人社办发〔2013〕71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省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78号)要求,为做好我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施行政许可,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赋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对于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选配熟悉相关业务知识、工作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配齐配全相关办公设备,确保行政许可工作顺利开展。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
根据省厅要求,劳务派遣经营业务行政许可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劳务派遣业务经营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管辖范围分别组织实施。其中在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许可,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和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后方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市直及市辖区(包括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区)内的许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实施。但各区劳务派遣企业的日常管理仍有各区负责,各区要做好劳务派遣企业的通知工作,督促其及时办理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由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组织实施。
三、严格依法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一)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提交的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见附件)(原件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复印件各1份,加盖单位公章);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营业场所至少应该有办公室和档案室各一间,可以是租用或自有,自有的场所应当提供产权证明,租用的应当提供租用合同,如果是租用民用住宅,还应提供小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批准住改商的证明,以及不扰民的保证书。办公设施设备应当具有办公桌椅、档案橱柜、计算机、电话等常用办公设备,并具有人力资源管理软件等信息管理系统。规模较小的劳务派遣企业可以使用人社部的用工备案软件作为信息管理系统。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为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各1份,加盖单位公章;设备、信息系统等清单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及时限
凡符合的企业,县属企业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审查,经公示7天,无异议的,予以批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市直及市辖区企业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许可,经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服务和监管
(一)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规范用工的指导。要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在办公场所明示合法证照、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二)做好对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核验工作。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1)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三)严格控制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制员工的比例。各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制员工,要严格控制岗位范围,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使用。要坚决制止用工单位以“劳务外包”、“人事代理”等方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行为,严格依照国家规定控制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制员工的范围、比例(具体比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订),以独立法人单位所有职工为基数进行核算,对超过规定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施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对个别国有企业的特殊情况,采取企业申请、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实现过渡。
(四)督促用工单位遵循同工同酬原则。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应严格遵守法律关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的规定。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制员工,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应当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公布的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水平确定。
(五)做好劳务派遣协议的备案工作。自10月1日起,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劳务派遣协议订立之日起30日内,将劳务派遣协议文本一式三份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工单位自被派遣劳动者上岗之日起30日内,将被派遣劳动者岗位情况及劳务派遣协议文本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六)做好实施行政许可制度的过渡工作。各用工企业和劳务派遣单位要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过渡期规定,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已经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单位与派遣职工之间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到期限届满,严禁利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之机恶意辞退派遣员工、不支付经济补偿、侵害劳动者权益。
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台账,并于每季度末将台账上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采取定期考核、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报告。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各有关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附件: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样本)
2.受理决定书(样本)
3.不予受理决定书(样本)
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5.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6.不予变更决定书(样本)
7.不予延续决定书(样本)
8.劳务派遣许可证编码规则
9.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县级人社局使用)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6日
劳务派遣许可通知附件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