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无障碍浏览 进入长者模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劳动关系 > 正文

返回首页

劳动关系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0〕73号

[字号: ]  2020-06-30   阅读次数:  来源:人社厅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当前已进入盛夏时节,持续的高温天气对职工工作及健康产生较大影响。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高温天气疫情防控工作
  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做好工作环境定期消毒、工作场所通风换气,控制和减少人员聚集等工作,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把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抓实抓细抓落地,构筑群防群治抵御疫情的严密防线,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加强高温天气安全生产
  各用人单位要加强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不得违规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要加强对于从事快递、外卖等新业态劳动者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不得强制其危险作业。
  三、按规定发放防暑降温费
  各类企业要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要求,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的标准发放职工防暑降温费。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均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四、加大监督管理和维权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畅通维权渠道,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防暑降温措施。要加强对有高温作业场所和户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要坚决予以制止,立即停止高温作业;对于未按规定标准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劳动关系处)



原文链接: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返回    打印     关闭
分享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 3713000005 鲁ICP备05026973号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491号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 邮编:276000  电话:0539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