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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鲁人社字〔2020〕151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0〕151号

[字号: ]  2021-01-05   阅读次数:  来源:人社厅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大企业: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条例》的个别规定不能充分适应现阶段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要求。此次《条例》修正,是我省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执法权下移和“双随机”执法检查有关要求的具体体现,各市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修正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行为,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管辖
  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属地管理,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县(市、区)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尽快提请市人民政府确定。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得将应由本级管辖的案件委托或者交由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
  三、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一)尽快完成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根据《条例》修正内容,尽快调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权责清单,变更有关内容,确保政务公开内容的准确性。
  (二)确保管辖权调整顺利衔接。对原属省级的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各市要尽快确定管辖权属,依法做好执法维权工作,决不能出现推诿塞责、不管不理问题。
  四、加强《条例》的学习贯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准确把握《条例》修正后有关规定的具体变化。要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的培训,贯彻落实好《条例》内容,确保融会贯通,学以致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劳动监察处)



  原文链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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