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无障碍浏览 进入长者模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劳动关系 > 正文

返回首页

劳动关系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平等就业权益的通知
  

鲁人社函〔2022〕101号

[字号: ]  2022-11-04   阅读次数:  来源: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最新医学研究表明,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是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主要途径,新冠肺炎感染者(包括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经治疗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并达到解除隔离管理、出院标准,其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新冠病毒传播。为依法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平等就业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查询。除因疫情防控需要并科学合理设置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信息查询期限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非法查询相关检测结果。
  二、严格禁止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要毫不动摇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认真落实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切实维护新冠肺炎康复者平等就业权益。严禁用人单位发布或委托发布含有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历史阳性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严禁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严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和用工过程中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严禁用人单位随意违法辞退、解聘新冠肺炎康复者。支持劳动者对就业歧视侵权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依法查处相关就业歧视行为。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及时有效处理劳动者合理合法诉求。加强排查检查,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非法查询核酸检测结果、超过合理期限设置查询期限、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的,要依据职责分工快查快办,采取行政约谈、通报曝光、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有力举措,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对用人单位发布含有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招聘信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履行合法性审查义务的,要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查处的涉及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典型问题,要主动公开曝光,形成警示震慑效应。
  四、加强宣传引导和督促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普法宣传,增强市场主体的法治意识和守法自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举措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最大限度消除对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误解,坚持科学防治,从源头上防止过度防疫和层层加码“一刀切”。要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失职失责行为,要限期督促纠正,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追责问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将适时对各市落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推动各项要求落实落地。
  各市在落实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原文链接:关于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平等就业权益的通知

 

    返回    打印     关闭
分享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 3713000005 鲁ICP备05026973号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491号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 邮编:276000  电话:0539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