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高校:
《临沂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体系,提高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管理水平,推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民工工资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对服务于施工企业,从事各类建筑施工活动的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务性工资。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用账户相关银行、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等应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对企业用工行为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共同监管。
第五条 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通过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系统整合,通过政府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农民工、银行等四方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对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资专用账户、用工信息、预测预警、统计报表等全过程实时监管。
第六条 由人社部门牵头,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监管,采用“政府+服务商+银行”模式(即政府部门牵头、技术服务商保障、银行提供支持),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集成到该平台,实现制度和要求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
第七条 全市建设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应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
第八条 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健全用工和工资支付记录,明确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劳动合同书等复印件;健全农民工进退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公示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农民工考勤计量及工资支付情况、维权投诉渠道等信息。
第九条 严格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向其他易发生拖欠领域拓展。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指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分别缴存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实行动态管理。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制定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缴纳比例、动用标准和返还办法。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对2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工资保证金应严格执行收缴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擅自减免或降低收缴比例,确保工资保证金应收尽收。
第十条 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分账制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建设项目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资专用账户应向人社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社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出具的项目资金到位证明所涉及的专项资金,必须保证用于该工程,并由工程施工许可部门会同出具证明或担保的机构负责监督资金使用流向,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施工单位应每月向工程所在地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所在项目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明细(银行发放记录)。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通过银行卡代发制度。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手中,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开户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同时,开户银行应为农民工个人提供便利和服务。
禁止施工企业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
第十三条 人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行业部门、施工单位和银行之间的关系,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应用培训和督促检查,对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进行运维管理,及时解决系统运行中的问题,切实发挥该监管平台效能。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控,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符合规定情形的按规定依法纳入“黑名单”,并在监管平台公布,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履行行业监管职能,负责对各自领域建设施工企业平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所有在建项目纳入平台管理,规范劳动用工,根据系统预警信息督导施工企业(含劳务企业)落实工资支付各项制度、履行支付责任。
第十五条 发改、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对失信行为在信用临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公布曝光。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及时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负责依法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惩戒。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按时足额预存及拨付农民工工资至专用账户,监督、审核农民工工资的使用和发放情况,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各项制度。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负责做好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工资保证金缴存、工资核算等工作。在项目施工现场安装监管平台所需的硬件设备,将农民工个人信息卡发放给农民工个人,确保将在建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农民工个人基本信息等内容录入系统,纳入监管平台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配合施工企业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不按照规定设立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后未向相关部门报备、建设单位不及时将农民工工资存入专用账户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二十三条 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其他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