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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技术工人待遇的通知》

[字号: ]  2019-06-17   阅读次数:  来源:省人社厅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技术工人待遇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技术工人待遇的通知》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提高我省技术工人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水平
  将高技能领军人才纳入我省高层次人才范围。高技能领军人才主要包括:我省培养或引进的“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全国技术能手、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产业技能类)、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首席技师)、齐鲁工匠等项目入选者。
  (一)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政治待遇。坚持政治标准,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团代会代表人选,纳入各级党委联系专家范围。加大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挂职和兼职力度,县级以上工会组织领导班子中要有一名高技能领军人才挂职或兼职。鼓励企业吸纳高技能领军人才担任技能总监等职务,参与经营管理决策,适当提高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对我省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产业技能类)入选者,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劳动模范。
  (二)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经济待遇。统筹高技能人才奖励政策,加大奖励力度,在高技能领军人才中每两年选拔10人,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并推荐评选“中华技能大奖”。支持企业培养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予以补助,补助办法由各市确定。鼓励企业为高技能领军人才制定职业发展规划,科学评价技能水平和业绩贡献,合理确定薪酬待遇。鼓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率先探索推行关键技术技能岗位持股制度,允许对高技能领军人才采取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鼓励实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等激励办法。
  (三)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社会待遇。为符合条件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颁发“山东惠才卡”,在购房、社保、医疗、公共服务等方面提供我省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允许重点中小企业在自有产权的待建土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建产业配套公寓(单位租赁住房),解决员工安居问题;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建设研发中心、人才和职工公寓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提高到15%。每年组织高技能领军人才代表参加省情考察、咨询、培训等活动。及时总结、命名先进操作法,推广绝招、绝技、绝活,大力宣传高技能领军人才的职业风范、先进事迹、社会贡献。
  二、完善制度机制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
  (一)完善符合技术工人特点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企业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制度,鼓励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和技能津贴,对关键技术岗位、关键工序和急需紧缺的技术工人实行灵活高效的薪酬分配制度。实行技能岗位工资价位发布制度,引导企业依据工资价位合理确定技术工人工资水平。
  (二)建立企业技术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逐步提高关键岗位、关键人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确保有效吸引、激励和留住人才。
  (三)探索技术工人长效激励机制。制定企业技术工人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办法,推动优质项目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政策。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为包括技术工人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在聘的高级技师,经协商一致和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延迟退休。支持企业为各类优秀技能人才设定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鼓励企业参照内部中高级管理人员标准为优秀高技能人才落实相关待遇。
  三、支持技术工人凭技能提高待遇
  (一)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构建从劳动预备开始,到实现就业创业并贯穿学习和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服务产业发展,对接企业需求,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培训,提升“金蓝领”培训质量。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每年建设5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5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20个山东省技师工作站、25个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30个山东省示范性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20个青创先锋工作室,落实奖补资金政策,增强培养实力。
  (二)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建立技能人才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专项能力评价体系。制定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打破年龄、学历、资历、身份、资格等限制,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技能人才,可直接破格认定相应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入选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产业技能类)的,可按规定直接申报工程技术系列副高级职称。发挥企业用人主体评价作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支持企业设立技能专家、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岗位,并兑现相应待遇。
  (三)搭建未来工匠成长“立交桥”。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在应征入伍、参加公务员招考、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执业资格考试、企事业单位招聘、“三支一扶”招募、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就业创业扶持等方面,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全面落实技工学校毕业生享受中等学历教育待遇的政策规定。
  (四)发挥职业技能竞赛激励引领作用。制定出台山东省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建立完善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省市职业技能大赛为主体,省内技能竞赛与中国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相衔接的竞赛体系。支持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在职业技能竞赛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推动行业企业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对我省参加世界技能大赛、中国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国家级大赛和“技能兴鲁”职业技能竞赛等省级技能竞赛取得前3名的人员,授予“山东省技术能手”称号,并兑现相应奖励政策;符合晋升职业资格等级、职业技能等级的,直接颁发相应等级证书。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进一步提高技术工人待遇作为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人才强省战略的工作重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统筹协调,组织、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国资、税务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按照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重要意义,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为实现山东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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