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严格落实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对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零容忍”,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强化工作措施
(一)加强学习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条例》的总体框架、主要内容、相关要求。要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注重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相结合,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全覆盖的专题培训,确保融汇贯通,学以致用。
(二)加大执法力度。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指导、督促用人单位积极落实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以欠薪问题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领域为重点,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扎实开展化解历史欠薪陈案攻坚行动、根治欠薪夏季行动、根治欠薪冬季行动、护薪行动等,依法查处欠薪违法案件。
(三)畅通维权渠道。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作用,完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多元处理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会等部门公开举报投诉方式,实行首问负责制。要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速裁庭”作用,实现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快立、快审、快结”,畅通农民工讨薪“绿色通道”,积极为农民工提供便捷法律援助。
(四)全面落实制度。运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全面推动保障支付的各项制度落实到工程建设领域在建工程项目。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落实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
(五)强化信息化监管。深入推进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应用工作,对工程建设领域在建工程项目应纳尽纳。推行电子劳动合同,逐步拓展移动举报投诉等功能。对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进行实时监管,及时处置欠薪预警信息,迅速消除欠薪隐患。
三、明确职责分工
依据《条例》规定,结合山东实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依法及时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依法督办并协调解决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条例》中涉及法律责任的执法主体,确保《条例》落实落地。各市贯彻《条例》工作方案于2020年8月底前报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山东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信访局
山东省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20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
原文链接:关于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