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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鲁政字〔2021〕137号

[字号: ]  2021-08-06   阅读次数: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了我省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
  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要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数为202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7379元;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下线。
  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意见。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规定,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优化内部分配,积极推动共同富裕。国有企业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结合工资指导线,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非国有企业结合工资指导线,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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