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做好我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和管理,根据《山东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管理办法》(鲁人社规〔2018〕6号)规定,制定了《山东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
山东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
留学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选派和管理,切实提高我省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6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按照我省政府财政资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境)外进行访学交流、科研合作或培养进修的非教育系统优秀中青年科技、技能、医疗卫生、财经以及政府和企业管理人才。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我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组织实施,按年度组织留学人员的选拔、派出和管理工作。结合部门职能,部分项目类别的留学人员选拔和留学成果评估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共同完成。省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和拓展国(境)外留学渠道。省留学人员协会和省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等社会组织为留学人员办理外事手续、组织外语强化培训等提供服务。全省各级党政群团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积极推荐留学人选,对留学人员在国(境)外留学期间的工作和学习进行必要指导, 切实负起管理责任,配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做好留学人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我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本着从严从实的原则进行规范管理,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程管理信息化,切实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 留学人员选拔
第五条 留学人员选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初审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集中公示、发文公布”的程序执行。
第六条 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身心健康。
(二)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申请时应为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军队系统除外)、创新实践基地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或省内党政群团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正式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满2年(申请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的除外)。申请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申请访问学者计划的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四)具备项目要求的外语水平。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前外语水平必须达到要求标准,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全国(境)外语水平考试(WSK)合格(考试成绩2年内有效);
2.新托福网考总分80分及以上(考试成绩2年内有效);
3.雅思成绩平均分6.0及以上(考试成绩2年内有效);
4.外语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所学专业语种应与申请留学国家教学或工作语种一致);
5.近10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学习或工作1年(含)以上;
6.BFT考试(高级)成绩合格(考试成绩2年内有效);
7.国(境)外留学单位开具外语水平符合留学单位要求的证明函。
(五)符合申请项目类别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七条 不受理以下人员留学申请
(一)已获得国家、我省公派出国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二)曾获得国家、我省公派出国留学资格,未经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
(三)曾享受国家、我省公派出国留学资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5年。
(四)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五)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选拔工作具体流程
(一)项目申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每年初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围绕我省“高精尖缺”类人才需求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和重点部署安排,研究发布选派通知,明确选派类别、各类别选派人数以及申请时间、留学期限等其他具体要求。
省内各级党政群团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鲁单位根据本单位发展实际和人才培养需求,在个人申请前提下,鼓励支持中青年人才申请相应类别的留学项目,涉及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申请公派出国留学的,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二)资格初审和人选推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各项目类别上年度申请人数情况,统筹分配推荐名额。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单位)、省属企业(以下简称初审推荐单位)对各项目类别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根据分配名额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推荐人选参加评审,按不同项目类别分别出具推荐报告,报告中要包含受理申请情况、资格审核情况以及推荐人选的产生方式和推荐理由等内容。
(三)资格复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对各自负责项目类别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复审。
(四)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负责邀请、推荐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入库。
(五)专家评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及时制定各自负责项目类别年度评审或综合能力水平测试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内容包含资格复审情况、评审或测试程序、内容、评审专家委员会构成、廉政风险点梳理及防控等内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核,各部门依照工作方案,按所负责类别计划选派数量通过评审或测试产生当年度拟录取留学人员,拟录取名单行文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集中公示和公布录取名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各项目类别拟录取人员名单并集中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三章 留学人员派出
第九条 我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 派出工作流程
(一)录取名单公布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委托机构)为录取人员开具《山东省政府公派出国留学资金资助证明》。
(二)外语水平达标。录取人员准备相关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明。为确保国(境)外培养取得实效,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录取留学人员还需参加统一组织的外语强化培训。
(三)联系国(境)外留学单位。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和访问学者计划录取留学人员需自行联系国(境)外留学单位,获得外方单位邀请函。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联系建立培养渠道,确定合作大学或机构。
(四)办理外事手续。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和访问学者计划录取留学人员收到外方单位邀请函后,由所在单位报省外办或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协助办理外事手续。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录取留学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统一协调办理外事手续。
(五)签订《山东省政府公派出国留学资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留学人员出国前应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委托机构)签订《协议书》,《协议书》须经公证生效。
1.《协议书》上已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委托机构)(甲方)签章。办理公证时,留学人员本人(乙方)连同两名担保人(丙方第一担保人、丙方第二担保人)同时到场,公证员在场前提下,现场填写《协议书》,不得有任何遗漏或误填。
2.办理公证地点可以是省、市、县级公证处,留学人员初审推荐单位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咨询。
3.《协议书》担保问题,参照1997年9月司法部发各地公证处《关于〈出国留学资助协议书〉担保问题的通知》规定。留学人员的担保方式一般选择连带责任担保。
4.我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丙方担保人的经济担保数额统一规定为每位担保人担保30000元人民币。
5.经公证的《协议书》一式6份:甲方、乙方、两位丙方担保人各1份,交存公证处1份,交存推选单位1份。交甲方的1份,由留学人员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并邮寄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
(六)缴纳留学保证金。留学人员出国前需缴纳留学保证金,留学期限为6个月的缴纳保证金30000元人民币;留学期限为12个月的缴纳保证金60000元人民币。保证金缴纳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定金融机构账户。
(七)拨付留学资助经费。我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每年度录取人员的资助经费及时拨付至各初审推荐单位。留学人员办理完成出国手续后,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1.外语水平合格证明;
2.护照首页、签证页;
3.省外办或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因公出国任务批件;
4.金融机构开具的留学保证金缴存收据;
5.经公证的《协议书》;
6.外方留学机构邀请函。
管理端审核通过后打印出《已办理完成公派出国留学手续的证明》,凭该证明和上述材料原件到初审推荐单位办理省级财政资助经费拨付。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山东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将应由本单位承担的资助经费拨付给个人。在留学人员留学期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参考本单位参加其他长期培训项目人员或者与留学人员本人的约定支付留学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留学人员管理工作,建立留学人员管理档案,对本单位留学人员统一进行出国前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学习国家和我省公派出国留学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我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确定录取的留学人员应在留学资格有效期内(最长不超过2年)完成出国(境)手续办理。原则上不受理派出延期、留学类别变更和留学国别变更的申请。
第四章 国(境)外管理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抵达国(境)外留学单位10日内,凭《山东省政府公派出国留学报到证明》,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教育处(组)报到(本人到现场或邮寄材料等适当方式),接受驻外使领馆领导。符合条件的,回国前应到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留学人员证明。留学人员抵达国(境)外留学单位后应按照留学所在国政府或留学单位要求及时购买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留学期间,应保证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对纪律涣散、从事与留学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工作学习或触犯当地法律法规的,经使领馆确认后,取消省政府公派出国留学资格,追回全部留学资助资金,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留学期间应勤奋学习或工作,每月填报学习(工作)记实并上传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使领馆和国内推选单位报送学习或研修情况。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因故不能继续留学、确需提前回国者,应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批准后办理回国手续。留学人员一经批准提前回国,当次省政府公派出国留学资格即终止,退回部分留学资助资金。对未经批准擅自提前回国的,退回全部留学资助资金,追究违约责任。留学人员在国(境)外留学期间发现怀孕后,应立即回国。如不回国,将取消省政府公派出国留学资格,退回全部留学资助资金,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留学期限为12个月的留学人员留学期间可利用留学单位假期回国休假或探亲,假期不超过15天。回国应征得留学单位同意,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往返旅费自理。留学期限为6个月的留学人员原则上不得回国休假或探亲。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参加所在国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考察,应征得留学单位同意并向所在单位报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考察的费用自理。不得赴其他国家或地区参加类似学术活动。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一经签约派出,其在外期间的省政府公派出国留学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来源或待遇变化而改变。如获其他奖学金,应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且仍应遵守省政府公派出国留学有关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等相关义务。自行放弃省政府公派出国留学资金资助和省政府公派出国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的,退回全部留学资助资金,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留学期间不得申请办理有关移民国家的豁免。留学人员留学期间改变国籍,视为放弃省政府公派出国留学身份,追回全部留学资助资金,追究违约责任。
第五章 回国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应按期回国,及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提交访学单位的评价意见(附翻译稿)、留学总结报告及其他留学成果,上传所在单位开具的回国工作证明、留学人员回国证明、护照首页、签证页、出入境记录等证明材料扫描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后,通知金融机构将留学保证金退还留学人员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留学单位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信息,有义务协调联络并向留学单位推荐我省政府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协助拓展留学渠道并做好相关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留学期间或回国后,要广泛联系国(境)外高层次人才,在开展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的同时,要在积极推介山东省情及招才引智优惠政策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鼓励吸引海外留学人才、外国专家来鲁创新创业方面。引才取得实效且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山东省社会力量引才奖励范畴。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所在单位要将省政府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纳入本单位重点培养人才范畴,对学成回国留学人员在具体工作中给予重点培养和支持,积极加以引导,为其回国工作和科学研究创造有利条件,助推其加速成长。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后应在派出单位履行服务义务,服务期限不少于2年。
第六章 违约追偿
第二十五条 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自行放弃省政府公派出国留学资金资助和省政府公派出国留学身份、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触犯当地法律、未经批准逾期回国3个月(不含)以上、未履行完成回国服务期等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构成全部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资金资助经费并支付全部留学资金资助经费50%的违约金。未经批准逾期回国3个月(含)以内的行为,构成部分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资金资助经费30%的违约金。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留学期限1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不作违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违约行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委托机构)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协议书》有关条款对违约人进行违约追偿。违约人本人或其担保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如违约人员按《协议书》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数支付经济赔偿,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违约人员未按《协议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作出赔偿,其国内担保人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违约人员及其担保人均不承担约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对违约事件,特别是对不按《协议书》约定履行经济赔偿责任的,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外,必要时还将采取其它辅助手段,如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名义向国(境)外有关方面通报违约事实、将违约名单予以公布等。
(三)违约人员完成经济赔偿后,即终止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委托机构)所签《协议书》的义务。协议终止情况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委托机构)通报违约人员本人和所在单位。
第七章 留学成果评估
第二十七条 建立省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成果考核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在每年度派出留学人员全部返回后,组织专家对留学人员留学成果进行评估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与所在单位下一年度推荐名额挂钩。
第二十八条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留学期间或因出国留学形成的论文或科研成果发表、发布及参与评奖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得到山东省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资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