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审计系列正高级审计师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审计厅
2019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山东省审计系列正高级审计师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健全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审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审计师。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审计类工作的在岗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正高级审计师职务资格实行测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测试合格并评审通过方可取得正高级审计师职务资格。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审计准则和审计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三)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取得继续教育学分。
第六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5年以上。
第七条 审计工作经历
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以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者担任7个以上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
(二)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者担任7个以上重大审计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
(三)在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审计业务累计满10年以上,并作为注册会计师或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执业5年以上;或者担任7个以上大中型企业审计项目或相关业务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
第八条 审计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以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负责本系统或本单位审计管理工作时,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提高效益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业绩贡献突出,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集团认可,或者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广。
(二)负责本单位审计管理工作中,积极推行新的财经审计法律法规、准则,促进制度创新及内部控制规范,效果显著,在市级以上范围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集团的认可,或者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广。
(三)主持或组织实施的重大审计项目,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对工作有重大指导意义,在本行业、本领域起到示范引导作用,并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方面业绩突出。其中有3项以上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用,或者有5项以上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四)主持或组织实施的重大审计项目中,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市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五)负责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研究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六)在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项目10个以上,为市级以上大中型企业、行业组织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七)因审计工作成果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三等功以上奖励。
第九条 审计研究成果
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以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10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15万字以上。
(二)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或调查报告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
(三)承担审计相关的省级以上科研课题或研究成果主要完成人,并已结题。
(四)开发审计模型或者创新审计技术方法,被省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者推广。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和工作经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后,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审计师职务资格。破格申报正高级审计师职务资格,除具备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业绩成果、研究成果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入选国家领军人才培养工程。
(二)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获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中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评审年度当年年底。
第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二)“市级”均指设区的市,不含县级市。
(三)凡冠有“主要完成人”的,无特殊说明,均指排名前三位。
(四)所称重大审计项目,包括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审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以及其他相应规模的审计项目。
第十三条 企业分类标准参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自2019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