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单位关于开展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8号)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6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示范基地,是指经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以家庭服务职业培训为重要培训内容,在所在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家庭服务培训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全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认定评选等工作,具体负责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的认定评选等工作。
各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组织当地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的认定评选等工作。
第二章 省级示范基地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申报范围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从下列单位中评选出培训体系健全、培训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作为省级示范基地:
(一)开设家庭服务及相关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
(二)开设家庭服务专业或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
(三)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设立了内部培训机构的全国“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2.拥有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的师资、场所、实训基地和相应设施设备,并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
3.具备家庭服务专业教育培养资质或家庭服务职业培训资质。
(二)专业条件
1.在家庭服务职业培训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发展前景良好,对全省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2.高等院校能够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家庭服务专业教育培养,毕业后当年就业率达90%以上(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能够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工作,年培训规模不少于1000人次,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90%以上(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
3.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拥有满足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所需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其中,高等院校具有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专业的高级职称的教师占本专业师资总数的15%以上;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具有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占本专业师资总数的15%以上。
4.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要与5家以上家庭服务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建培训实习基地;积极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有合理的就业安置网络和渠道。
5.企业内部设立的培训机构对本企业新员工和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人次占全体职工人数的80%以上,培训效果显著。
6.《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考评记分表》(见附表2),自评得分95分以上。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公开申报
全省各地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或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等符合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评选条件的各类单位,可向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文字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内容包括单位简介、开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工作的特色、成绩和亮点(2000字以内)。
2.《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表1)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3.《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考评记分表》(见附表2)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各项对应考评指标的佐证材料。
4.材料真实性声明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包括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以及申报单位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内容)。
(二)择优推荐
申报省级示范基地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可通过企业自荐、区(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等方式。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申报材料对申报对象进行复审评估打分(附表2),择优推荐,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报推荐名单及相关评审材料。
(三)量化评选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严格依据省级示范基地申报评选条件,在全省范围内坚持同一尺度标准和公开公正原则进行评选,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单位。
评选采取座谈交流和实地考察两种方式进行。主要了解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企业(单位)开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有关情况的意见建议,听取申报企业(单位)开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有关情况的汇报,并进行实地考察。主要采取“听、看、查、议”的方法进行。
1.“听”,召开座谈会,听取申报企业(单位)关于开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工作的情况汇报。
2.“看”,实地查看申报企业(单位)培训工作开展情况。重点对培训资质、培训场地、培训内容和流程、培训教师、质量监控等环节进行考察。
3.“查”,查阅并核实评选条件中规定的内容和文件、档案、记录、登记等资料。
4.“议”,评审专家组成员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分别进行百分制打分,填写《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考核评分表》(附表2)并签字确认,形成实地评审意见。
(四)公示及认定
经专家评审,并集体研究后,对拟入选的省级示范基地,将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文公布,并授予“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铭牌。
第三章 省级示范基地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对认定的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按照《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规〔2019〕4号)给予一次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奖补,奖补标准为每家省级示范基地5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资金主要用于基地项目培训及规范化、职业化发展,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八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所在地省级示范基地的联系沟通,定期了解其运营情况,共同支持示范培训基地发展。
第九条 省级示范基地所在单位须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制定和执行基地建设目标、年度任务及相关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办公会,听取基地工作汇报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条 省级示范基地应根据省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部署,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开展家庭服务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师资培训和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开展家政服务相关课题研究,推动家庭服务业职业化、规范化发展。
第十一条 省级示范基地应定期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相关信息。
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报告报送省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基地的运行情况、取得主要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下步的工作打算等。
省级示范基地更改名称、地址、法人等重大事项,应在更改后一个月内报省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省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不符合示范基地条件、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家庭服务教育培养或职业培训工作的院校、机构、企业,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其他不宜再进行全省示范的院校、机构、企业,撤销省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称号并收回铭牌。
凡被撤销省级示范基地称号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申报表
2.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考评记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