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以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以下简称“三评”)改革为科技管理改革的突破口,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和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项目评审更加科学公正
(一)建立项目指南编制与发布机制。编制省科技计划项目指南要聚焦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瞄准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和能够“领跑”“并跑”的核心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等。要充分听取省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等的意见和建议,逐步实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审核评估。省科技计划实行年度项目指南定期发布制度,建立重大科技项目及时立项机制。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指南应注重研究的政治方向、学术创新、社会效益、实践价值等。(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社科院等分工负责)
(二)实施项目分类评审方式。省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或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等,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山东社科院等分工负责)
(三)完善项目评审标准和程序。制定科学合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项目评审标准,综合考虑项目负责人和团队的实际能力以及项目要求,不把论文、专利、承担项目、获奖和荣誉性头衔等作为限制性条件。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项目建立非常规评审机制。推行视频评审、立项公示等措施,实现评审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保证项目评审公平公正。(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山东社科院等分工负责)
(四)规范评审专家选取使用。制定科技专家库入库标准,拓宽产业专家入库渠道。根据项目类别合理确定专家组,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和生产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专家参与评审。开展会议评审的,原则上在评审结果公示时公布专家名单。建立完善专家诚信记录、动态调整、责任追究制度。(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山东社科院等分工负责)
(五)提高项目评审质量效率。合理确定项目评审的工作量,确保评审专家在充分了解项目和评审规则的基础上,独立作出科学评审结论。评审答辩时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亲自汇报,不在项目申报团队内的人员不得参与答辩。(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山东社科院等分工负责)
(六)优化项目成果评价验收。完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办法,可采取提交科技报告、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项目验收实行一次性综合评价。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对所属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每年按不高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山东社科院等分工负责)
(七)强化科技计划绩效评估。科技计划绩效评估重点评估计划目标完成、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推动绩效评估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开展,逐步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负责制和信用评价机制。(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山东社科院等分工负责)
二、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
(一)树立科技人才评价的正确导向。科技人才评价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倾向,突出品德、能力、质量、贡献和业绩。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突出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市场化水平和影响力。坚持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正确评价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分工负责)
(二)科学分类设置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建立健全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标准。对基础研究人才,重点评价其提出、分析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能力,其代表性成果的原创性、前瞻性。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重点评价其核心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其代表性成果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人才,重点评价其科技、金融与市场要素整合能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对实验技术和科研条件保障人才,重点评价其工作绩效。(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分工负责)
(三)创新科技人才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评价为基础、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为补充的多元化评价机制。对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强化国际同行评价。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以同行专家和用户评价为主,突出市场评价。对实验技术和科研条件保障人才,以行业专家和服务对象评价为主,注重社会评价。灵活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精准性。合理确定评价周期,鼓励实行聘期评价。(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分工负责)
(四)发挥用人单位的评价主体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用人单位自主评价科技人才。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精神,分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不将论文、外语、专利、计算机水平作为应用型人才、基层一线人才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坚持以用为本、评用结合,促进人才评价与选聘、培养、使用和激励相结合。(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分工负责)
三、建立科研院所评估管理制度
(一)推进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推进科研院所实行章程管理,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切实发挥单位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坚决防止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分工负责)
(二)落实法人自主权。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要加快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省有关部门要落实省属科研院所在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科研经费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处置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权,扩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自主权,改进科研人员出国、兼职管理。健全自主权的行使规则与监督制度,保障科研院所依法依规管理运行。(省科技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分工负责)
(三)建立绩效评价长效机制。建立综合评价与年度抽查评价相结合的科研院所绩效评价长效机制,引导科研院所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对科研院所综合评价,以5年为评价周期,期间每年按一定比例开展年度抽查评价。
根据科研院所科研活动类型,分别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坚持以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公益一类科研院所重点考核科技产出、公益服务、人才队伍等情况;公益二类、三类科研院所重点考核创新效益、技术服务和人才队伍等情况。(省科技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分工负责)
(四)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加强绩效评价结果与行政管理机制的衔接,在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财政拨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研院所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编制调整、人事管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工作中,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省科技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分工负责)
四、加强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一)强化监督评估。强化对科技“三评”活动全过程和重点环节的监督评估,实行重点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确保科学、规范、高效。加强对各类主体履职尽责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评估,强化绩效评估的动态调整,评估结果作为对相关主体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省科技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分工负责)
(二)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分别负责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建立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完善调查核实、惩戒处理等制度,逐步建立科研领域守信激励机制。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要完善创新管理和科研诚信教育制度,引导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潜心科研。(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科协、山东社科院和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确保科技“三评”改革落到实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职责分工,细化任务举措,加强政策协同,抓好 “三评”改革的组织实施。各市、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切实推进“三评”改革措施落地落实。各项目评价主体要敢于担当,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履职尽责,保障“三评”改革顺利实施。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市、各相关评价主体在落实科技“三评”改革中的典型事例和成功经验,鼓励开展科技评价改革试点,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