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社会科学院
2019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山东社会科学院人事处)
山东省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建设高素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队伍,推动新时代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繁荣发展,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35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精神,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山东省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为人民做学问的研究立场、以人民为中心的科研导向,专心致力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爱岗敬业,学风端正。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六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章 评审等级及标准
第七条 研究实习员
(一)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见习1年期满;获得硕士学位,见习3个月期满;或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非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下学历并从事科研工作3年以上。
(二)素质能力
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掌握科研工作的方法,具有协助中、高级研究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能力。
(三)工作成绩
在高、中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每年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至少整理或完成2篇研究报告、专业学术资料或论文。
第八条 助理研究员
(一)学历资历
被聘任为研究实习员4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并被聘任为本专业研究实习员2年以上。
(二)素质能力
具备比较系统扎实的本学科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学科领域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较明确的研究方向,掌握本学科主要研究方法,有一定的综合整理研究资料和撰写论文的能力,能较好地发挥高级研究人员助手作用,研究工作业绩良好。
(三)代表性成果
代表性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提交上限为6项:
1.论文类:在公开出版的报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著作类: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编著和译著;
3.课题类:主持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
4.获奖类:科研成果获得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5.转摘类:科研成果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文摘》《红旗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报刊转载、转摘;
6.应用决策类:主持或参与完成的科研成果被市厅以上党政机关相关文件采纳,或得到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编著出版社科普及读物。
第九条 副研究员
(一)正常申报
1.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被聘任为助理研究员5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并被聘任为本专业助理研究员2年以上;或博士后出站,并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
2.素质能力
熟悉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开拓性研究的能力;主持或参与市厅以上党政机关组织的重大调查研究活动或交办重要课题研究,出版社科普及成果;研究成果被市厅以上党政机关相关文件采纳或省以上报刊转载、摘录;具有指导初、中级以上研究人员开展研究的能力。
3.代表性成果
代表性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提交上限为6项:
(1)论文类:在核心期刊或重要报纸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前2位);
(2)著作类:公开出版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合著(前2位)、编著(独立作者或主编)和译著(前2位);
(3)课题类:主持完成国家、省部级课题或市厅级重点课题;
(4)获奖类:科研成果获得省级三等奖(前2位)、市厅级二等奖(首位)以上奖励;
(5)转摘类:科研成果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红旗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报刊转载、转摘;
(6)应用决策类: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被市厅以上党政机关相关文件采纳,或得到市厅级以上党政领导肯定性批示,或编著出版社科普及读物。
(二)破格申报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任职资历的破格申报人员,除具备正常申报成果之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2项。
1.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
2.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2位),或三等奖(首位)以上奖励;
3.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第一作者),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主持编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科普著作2部(第一作者);
4.主持完成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或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
第十条 研究员
(一)正常申报
1.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被聘任为副研究员5年以上。
2.素质能力
精通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进行开拓性研究的能力;掌握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在学科理论研究方面取得重要研究成果,或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的探索或概括;主持市厅以上党政机关组织的重大调查研究活动或交办重要课题研究,解决过重要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研究成果被市厅以上党政机关相关文件采纳或省部级以上报刊转载、摘录;具有培养科研人才或指导中级以上研究人员开展研究的能力。
3.代表性成果
代表性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提交上限为6项:
(1)论文类:在核心期刊或重要报纸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2)著作类:公开出版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合著(第一作者)和译著(独立作者或第一译者);
(3)课题类:主持完成国家、省部级课题或市厅级重点课题;
(4)获奖类:科研成果获得市厅级一等奖(首位)以上奖励;
(5)转摘类:科研成果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红旗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报刊转载、转摘;
(6)应用决策类: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被市厅以上党政机关相关文件采纳,或得到市厅级主要领导或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二)破格申报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任职资历的破格申报人员,除具备正常申报成果之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2项。
1.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1项;
2.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2位)或二等奖(首位)1项;
3.公开出版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1部,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
4.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或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1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指“以上”均含本级,涉及的科研成果、业绩等,均指申报评审人员任现职以来所取得。
第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市指设区的市。
第十三条 学术论文(不含会议综述、书评)在刊物发表的原则上不少于5000字,在报纸发表的原则上不少于2000字。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核心期刊范围参见下列评价体系之一:
(一)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来源集刊、扩展版来源期刊,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等。
(二)公开出版的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不含内刊、增刊。
(三)重要报纸是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以及省部级机关报纸,省部级机关报纸特指各省市党委的机关报纸如《大众日报》和中央各部委的机关报纸如《科技日报》等。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课题是指:
(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等国家级课题。
(二)国家部委年度招标课题、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山东省软科学项目等省部级课题。
(三)省直厅(局)年度课题、各市规划办课题及被政府认定的其他市厅级课题。
(四)其他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计划外自选课题,不予认定。
(五)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一般以立项通知、最终成果及结项证书等整套原件实物材料为认定依据。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奖励是指:
(一)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山东省科技进步奖、国家各部委相关的社会科学学术性奖励等省部级以上奖励;山东省各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及被省委、省政府认定的其他市厅级奖励。
(二)奖励成果认定标准为获奖证书或正式文件。其他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奖励不予认定。
(三)同一科研成果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计算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四)集体科研成果获奖,只认定奖励证书(或文件)标明作者。
(五)省外同等级别的社会科学类优秀成果政府性奖励,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中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被市厅以上党政机关采纳,是指:
(一)申报评审人作为负责人署名的科研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及各部委厅(局),以及中央和国家各部委的正式文件采纳,并由发文单位开具采纳证明。
(二)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得到市厅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是指申报评审人作为负责人署名或取得完成人认定证明的科研成果被有关领导正式签批示。
(三)申报应用决策类成果,一般要以科研成果、正式文件、采纳证明以及领导批示(带党政机关收发公文签章)等整套原件实物材料为认定依据。
第十八条 同一科研成果仅按论文、著作、课题、获奖、转摘和应用决策类中的1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第十九条 涉及保密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的评价,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认定。
第二十条 参评人员提交的科研成果,须附具有资质的查重机构出具的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论文重复率不得超过15%,著作和课题项目重复率不得超过25%。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山东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鲁人社规〔20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