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无障碍浏览 进入长者模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人才工作 > 正文

返回首页

人才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公示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0〕32号

[字号: ]  2020-03-31   阅读次数:  来源:人社厅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职称评审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平公正,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职称评审公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省各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均须遵守职称评审公示工作有关要求。中央驻鲁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公示方式和内容
  职称评审实行“两公示”制度,即推荐上报前用人单位内部公示和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社会公示。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规定单位。
  (一)推荐上报前用人单位公示
  单位确定推荐申报职称人员名单后,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有保密要求和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等联系方式,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自由职业者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或所在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等履行公示程序。
  (二)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公示
  职称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和组建单位官方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要公布受理渠道,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投诉受理和调查处理
  (一)投诉受理和核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对象的申报材料、评审结果有异议,均可反映。反映问题要客观真实,电话、信函、邮件、来访等应告知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各公示组织实施部门(单位)要认真及时地进行核查落实,并向反映问题者本人回复调查处理情况。公示组织实施部门(单位)要对反映意见详细登记建档,对被公示人员的有关材料要妥善管理,以供查询。
  (二)公示结果处理。经调查核实,对违反规定程序或弄虚作假申报职称等问题,对诬告、陷害、制造谣言等问题,有关单位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关于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同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有关违纪违规人员名单,应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要求纳入“公共信用信息”。
  四、公示后结果运用
  (一)推荐上报前用人单位内部公示完成后,单位应及时将符合要求的申报人员和公示情况及调查处理情况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二)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及时确认或核准备案。对反映问题调查属实、应当取消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返回    打印     关闭
分享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 3713000005 鲁ICP备05026973号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491号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 邮编:276000  电话:0539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