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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组织报送2017年度技工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鲁人社函〔2017〕192号

[字号: ]  2017-09-20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做好2017年度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115号)有关要求,现将报送职称评审材料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申报评审的范围、申报程序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技工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40号)要求执行。
  (二)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6〕5号)中相应级别的要求。
  (三)各申报单位推荐参评人员的数量应控制在本单位相应岗位空缺范围之内。
  (四)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
  二、申报人员材料要求
  (一)网上申报
  1.2017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使用《山东省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不再使用原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申报人员从http://124.128.251.110:8185/注册登录并填报有关信息。各呈报单位及时向高评委办事机构申请申报路径,并要求下级单位依次向上申请申报路径。
  2.申报人员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网上材料。按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工作成绩、成果奖励、论文作品等信息。推行代表作制度,填报的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不超过3项,其他项目可在工作业绩中体现。
  (二)纸质材料
  书面材料由呈报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按要求装入统一印制的材料袋内,实际材料件数与材料目录必须相符,应包括:
  1.《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式5份(A3纸型,系统自动生成,双面打印,原件)。落实个人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承诺人处签字。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3.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单位公布聘任的文件或聘书(原件)。
  4.《“六公开”监督卡》1份(原件)
  5.反映申报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原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6.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成果及奖励证书等(原件);报送的论文、成果要与系统中填报材料一致。
  7.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8.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同级别),另呈报《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原件);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1份(原件,或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反映其工作变动后业务水平、业绩情况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9.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所在单位需出具《破格推荐报告》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10.按照《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精神,申报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作具体要求。已经取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政府组织或社会认可的各类证书,可在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因工作需要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的,应按照《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申报时须提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原件。
  12.继续教育情况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规定执行,申报时需提供任现职以来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呈报单位应履行的程序及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认真填报《推荐报告表》(附件1)和《教学工作量统计表》(附件2)。
  (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做好申报前公示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空缺岗位、推荐名额、申报条件、推荐办法、申报人评审材料、被推荐申报人员名单(含附件2)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的单位意见栏中填写:“本单位已对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四)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实无异议的,在申报材料的相应意见栏中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加盖印鉴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由呈报部门按规定时间报送到指定地点;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
  四、相关政策要求
  (一)中央驻鲁单位委托山东省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应由主管部门出具委托代评函,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申报,评审结束后,由出具委托函的部门按规定核准公布和发放证书。
  (二)推荐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设区的市及以下单位的,由设区的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呈报;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呈报;省管国有企业直接负责本企业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推荐和呈报工作;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未经各设区的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主管部门人事机构或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三)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须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人员、直接责任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18号)、《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及有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评审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4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并上缴财政专户。
  (二)根据评审工作安排,定于2017年10月8日至10月30日集中受理评审材料,材料须由呈报部门报送,不接受个人申报材料。请相关单位提前联系,约定时间。
  (三)厅属院校在呈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时,一并报送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统一使用新的评审管理系统)。
  联系电话:0531-86013829。
  地址:济南市解放东路16号省人力资源市场1701房间。


  附件:1、推荐报告表 2、工作量统计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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