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计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中央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下简称《大典》)已正式颁布并出版发行。《大典》全面客观地反映了现阶段我国社会的职业构成、内涵、特点和发展规律。为充分发挥《大典》的效用,做好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典》是我国对职业进行科学分类的权威性文献。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大典》对于适应和反映经济结构特别是产业结构变化,适应和反映社会结构特别是人口、就业结构变化,适应和反映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特别是人力资源配置需求等方面的意义和作用,要使本地区、本系统的工作人员及时了解《大典》职业分类体系等基本内容,在实际工作中结合《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加以应用,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信息统计和人口普查、劳动力需求预测和规划等工作中的作用,同时要向社会做好《大典》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大典》和《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确定的职业分类为基础,开展就业人口结构变化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研究分析。在劳动力市场信息统计工作中,要按照《大典》和《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确定的职业分类与代码,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信息统计口径,使之更加科学和准确。
三、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时,要参照《大典》的职业定义和职业描述的内容,向求职者介绍有关的职业背景。要指导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以及求职者在填写求职登记表时采用《大典》规定的职业名称。
四、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可根据《大典》确定的职业分类,合理设置专业,及时制定培养标准和课程规范。要适应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建立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联动开发机制,推进专业设置、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衔接。
五、国家将建立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大典》制定并分批向社会发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请各类职业资格考核评价机构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范开展职业资格考核评价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统计局
201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