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外专〔2012〕87号
各市外国专家局,有关办证窗口,各外国专家聘请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外国专家工作证件办理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外国专家局
2012年12月7日
山东省外国专家工作证件办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外国专家工作证件办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外国专家工作证件包括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专家证。
外国专家工作证件办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三条 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全省外国专家工作证件管理工作,审批全省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驻济外国专家聘请资格单位的外国专家工作证件。
设区的市外国专家局和其他办证窗口负责当地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申请受理、证件办理和外国专家证申请受理、证件审批、证件办理。
第四条 各级外国专家局和其他办证窗口通过“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办证系统”),采取网上审查和书面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按规定程序办理外国专家工作证件。
第五条 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向有关外国专家局和其他办证窗口申请登记注册国家办证系统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外国专家工作证件。
第六条 各级外国专家局和其他办证窗口经办人自收到网上申请办理外国专家工作证件的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自收到申请登记注册和办理外国专家工作证件的书面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经办意见,逐级上报有关负责人审查和审核。
提出经办、审查、审核意见和证件办结,应当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需补正有关网上信息和书面材料的,从收到补正网上信息和书面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章 登记注册
第七条 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驻济外国专家聘请资格单位向省外国专家局申请登记注册国家办证系统,其他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向当地设区的市外国专家局和其他办证窗口申请登记注册。
第八条 外国专家聘请单位申请登记注册,需按规定登录国家办证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需报送申请登记注册的公函、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和在线打印的“聘请单位登记申请表”。
外国经济技术专家聘请单位需报送申请登记注册的公函、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和在线打印的“聘请单位登记申请表”。
第九条 各级外国专家局和其他办证窗口经办人收到书面材料,提出经办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本级有关负责人审核后,网上同意或不同意登记注册。不同意登记注册的,应当网上告知不同意的理由。
第三章 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
第十条 外国专家来鲁工作,应当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第十一条 外国专家聘请单位登录国家办证系统,按要求填报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外国专家局和其他办证窗口经办人收到网上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信息后,进行网上初审。
初审通过的,应当网上告知需报送的书面材料。主要包括:
(一)聘请单位关于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申请函。载明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姓名、国籍、护照号码,申请人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工作期限;
(二)申请表(在线填写并打印,在聘请单位处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人护照有效页复印件;
(四)聘请合同或派遣证明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五)申请人简历,载明申请人工作经历及自高中以来的教育经历;
(六)申请人最高学位或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八)随行家属护照有效页复印件;
(九)随行家属与申请人关系证明复印件;
(十)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健康证明书(由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卫生医疗机构或我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复印件;
(十一)聘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企业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二)其他材料。
初审不通过的,应当网上告知不通过的理由。
第十三条 省外国专家局经办人收到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驻济外国专家聘请资格单位书面材料,提出经办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本级有关负责人审核后,网上同意受理、终止申请或退回原单位补正信息。
同意受理的,网上审批通过并打印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终止申请的,应当网上告知终止申请的理由;退回原单位补正信息的,应当网上告知需补正的信息。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外国专家局和其他办证窗口经办人收到当地外国专家聘请单位书面材料,提出经办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本级有关负责人审核后,网上同意受理、终止申请或退回原单位补正信息。
同意受理的,网上提交省外国专家局审批;终止申请的,应当网上告知终止申请的理由;退回原单位补正信息的,应当网上告知需补正的信息。
第十五条 省外国专家局经办人收到设区的市外国专家局和其他办证窗口网上提交的待审批信息,提出经办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本级有关负责人审核后,进行网上审批。
审批通过的,由设区的市外国专家局和其他办证窗口经办人打印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审批不通过的,网上告知审批不通过的理由。
第四章 外国专家证办理
第十六条 外国专家聘请单位需在外国专家持职业(Z)签证入境后15日内,到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相关外国专家局和其他办证窗口办理外国专家证。
第十七条 持非职业(Z)签证入境的外国专家需办理外国专家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外国专家聘请单位登录国家办证系统,选择办理外国专家证的类别(新办、延期、变更、注销、补遗),并按要求填报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各级外国专家局和其他办证窗口经办人收到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有关信息后,进行网上初审。
初审通过的,应当网上告知需报送的书面材料;初审不通
过的,应当网上告知不通过的理由。
第二十条 各级外国专家局和其他办证窗口经办人收到书面材料,提出经办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本级有关负责人审核后,网上同意受理、终止申请或退回原单位补正信息。
同意受理的,网上审批通过并打印外国专家证;终止申请的,应当网上告知终止申请的理由;退回原单位补正信息的,应当网上告知需补正的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外国专家局和其他办证窗口需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外国专家工作证件办理程序规范,并报省外国专家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所称“各级”是指省级和设区的市级。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所称“其他办证窗口”是指经省外国专家局批准,具有外国专家工作证件办理权限的机构和单位。
第二十四条 外国专家工作证件的送达适用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当场领取的,领取人应当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签名确认。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