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鼓励高技能人才健康成长,建立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制度,根据临发〔2005〕16号灯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沂市高技能人才是指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和技术能手。
第三条 临沂市有突然贡献的技师由临沂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评审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财政局、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以及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技术能手从市级以上(含市级)技能竞赛产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批准并公布。
第四条 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申报条件:
1.全市各类职工;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生产一线岗位的技师(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
4.职业技能在国内或省内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多次在国家、省级竞赛获得优异成绩者。
第五条 临沂市技术能手申报条件:
1.符合第四条的1、2项条件;
2.国家一类竞赛前10名、二类竞赛前5名,省级一类竞赛前5名、二类竞赛前3名,3.市级一类竞赛前2名、二类竞赛第一名(一类竞赛系指跨地区、跨行业的技能竞赛活动,二类竞赛系指有关行业牵头举办的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 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申报程序为:县区或市属行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推荐,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时报送以下材料。
1.《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申请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或获得荣誉证书等材料。
第七条临沂市技术能手申报程序为:组织技能竞赛的部门、单位推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推荐时报送以下材料:
1.《临沂市技术能手申报表》;
2.竞赛成绩和有关原始材料。
第八条 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每3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40人左右,由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条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确定并公示;临沂市技术能手每年公布一次,每次60人左右,每3年表彰一次。
第九条 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每月享受政府津贴150元;临沂市技术能手一次性奖励1500元。
第十条 奖励资金和评选费用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核准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津贴不得与其它政府津贴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荣誉证书和津贴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有效期内实行跟踪考核,考核不合格撤销其荣誉称号,不再享受政府津贴;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津贴或奖金,取消其今后参加此项评选的资格。
第十二条 临沂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