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建设大美临沂、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3号)和《临沂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沂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特别突出,在全市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临沂市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临沂市首席技师每年选拔一次,严控数量,宁缺毋滥,最多不超过2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临沂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临沂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临沂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临沂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我市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
第七条 临沂市首席技师的选拔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二)个人职业技能在国内、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4年内获得 “全国技术能手”、“山东省技术能手、”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临沂市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为全国一、二类技能竞赛、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十名成绩获得者,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成绩获得者。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四)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五)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六)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选拔临沂市首席技师,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年轻的技师、高级技师中选拔。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临沂市首席技师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原则进行。由县区从县区级首席技师中推荐,市直有关部门、市管企业及中央、省驻临沂有关单位从本企业首席技师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第九条 推荐申报临沂市首席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
1.《临沂市首席技师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县区、各单位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临沂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技能考查,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临沂市首席技师名单,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二条 临沂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政府津贴500元。
第十三条 临沂市首席技师名单纳入临沂市高层次人才库,市里每年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第十四条 所在企业和单位对临沂市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五条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对临沂市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县区级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安排临沂市首席技师参加;所在企业和单位应当依法安排临沂市首席技师带薪休假。
第十六条 临沂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在企业需要、本人愿意的前提下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管理期结束后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县区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推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推迟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七条 临沂市首席技师应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临沂市首席技师先进事迹、主要业绩和贡献;组织其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二)在不同行业(企业)选择建立“临沂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组织临沂市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临沂市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四)临沂市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八条 对临沂市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的组织和行业(企业)的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高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传授技艺特长及绝技绝活;
(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帮助解决企业的生产操作难题,参与技术攻关;
(三)开展技术交流和技能演示活动;
(四)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
(五)配合做好技能人才宣传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及活动。
第十九条 对临沂市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临沂市首席技师档案,对临沂市首席技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二)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临沂市首席技师称号,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条 临沂市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并停止其相关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者;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临沂市首席技师称号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临沂市首席技师称号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