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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考试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号: ]  2015-11-05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1997年6月19日 人办发[199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分副省级城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办事公开暂行规定》(人发[1996]83号)的有关要求,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增加资格考试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机制,提高考试工作效率, 现将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专业资格考试结束后,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查验收和报送验收报告等工作。收到我部下发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后,即应对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在 确认无误后,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考试人员成绩。
  二、为提高考试工作透明度,允许参考人员查询本人考试的卷面成绩(只查卷面合分)。具体查卷办法,请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酌定。
  三、考生查阅试卷的费用收取,可参照全国高等学校入学考试的相应办法。收费标准请商当地物价部门核准。
  四、在考生查阅试卷过程中,如发现确有核分失误,经各地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应及时更正。考生查卷费用如数退还。
  各地应树立大局观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质量、热诚为考生服务,积极做好考试过程中的政治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各地要认真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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