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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考试



人事部关于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字号: ]  2015-11-02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1990年4月28日 人职发[199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建立“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以下简称“资格考试”)是在新形势下深化职称改革,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一项重要措施。今年,首先对计算机应用软件人员和统计员进行资格考试。为了保证这一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的“资格考试”工作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有关考试工作,各地区专业主管部门或考试工作机构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各地是否成立考试工作机构,由当地职改领导小组决定。
  二、各地区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要按照《中国计算机应用软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研究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分工,互相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切实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凡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国家统一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编号。经各地区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审核批准加盖钢印后,由各地区组织考试的部门或考试工作机构发至本人。
  四、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报考人员,一律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资格考试。
  五、考试工作可收取一定的报名费和考务管理费。费用收取应遵循“以考养考, 以支定收”的原则,具体标准应报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严禁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六、“资格考试”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了保证考试的客观、公正、有效,各地区、各部门对命题、报名、考试、评卷等环节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密组织,严格纪律,不得各行其是。对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应严肃查处。
  七、以前所发有关“资格考试”问题的规定如与本通知精神不符,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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