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月1月27日 人职司函[1995]7号)
部人事考试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科干局、职改办:
为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颁发工作,保证资格证书及时、安全发到合格考生手中,根据人事部《关于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综合管理的通知》(人职发〖1994〗15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4〗2 号)的精神,现就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体发放程序通知如下:
一、由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发送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数量、种类和发送目的地须由我司检验核定后再办理发运手续。如各地在发放证书过程中,由于破损等原因需补发证书时,应由当地人事(职改)部门提出正当理由经我司同意后,由我司正式通知部人事考试中心办理补发事宜。
二、资格证书一律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批准的副省级市人事(职改)部门。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在收到证书后,进行验收核对,签退回执,在证书上加盖钢印后向下分发。分发的具体程序,由各地人事(职改)部门确定。
三、颁发资格证书是一种政府行为。各地人事(职改)部门要严肃认真对待资格证书的颁发工作,切实防止资格证书落入无关人员和非合格考生的手中。因此,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做好证书颁发工作,保证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