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无障碍浏览 进入长者模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公共就业 > 正文

返回首页

公共就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认定和培育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字号: ]  2019-12-27   阅读次数:  来源: 人社局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快创业创新综合体建设,打造“双创”升级版,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认定和培育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山东省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认定和培育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构建富有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部署要求,加快创业创新综合体建设,打造“双创”升级版,推动创业创新高质量发展,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业创新综合体,是指产业、创新、人才、资源、政策等多要素高度集聚,创业创新人才培养、创业孵化、创业服务、投融资、人力资源服务、创业创新研究等多功能有机聚合,为区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链条式、综合性、专业化服务的新型“双创”载体。
  第三条  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综合体)认定和培育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就业优先,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优势,促进创新、创业、就业良性循环,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坚持围绕中心,综合体功能定位、产业布局符合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发展方向;
  ——坚持统筹规划、高端高质,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集中各方资源培育支持,增强辐射力、带动力;
  ——坚持聚焦“双创”,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资金链、政策链“五链统筹”、深度融合,打造充满活力的“双创”生态;
  ——坚持鼓励创新,支持培育若干不同类型建设主体、不同特色、不同模式的创业创新综合体。
  第四条  省级示范综合体采取先认定、后培育的方式打造,培育期3年。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省级示范综合体规划布局、组织申报认定、培育奖励、动态管理、考核评价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拨付省级示范综合体奖补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组织指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体培育和申报推荐,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支持综合体建设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统筹资源支持综合体建设运行,协助做好省级示范综合体建设、培育、奖励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省级示范综合体举办主体负责创新综合体管理运行体制机制、集聚创业创新资源、提升创业创新服务能力,配合做好动态管理、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认定培育标准
  (一)认定标准
  1.举办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有效统筹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资金链、政策链,协调各方支持综合体建设运行;
  2.建有实体化运营管理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管理服务团队;
  3.主体功能区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
  4.集聚不低于5家的区域性、总部型、专业化创业创新人才培养平台、创业孵化平台、创业服务平台、投融资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平台或创业创新研究平台。
  (二)培育标准
  认定之日起3年内,达到以下5项条件中的3项条件及以上的,视为达到培育标准:
  1.年实名制服务创业创新5万人次以上;
  2.成功培育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或主板上市企业(含引进总部);
  3.综合体获得1个以上国家级创业创新荣誉称号;
  4.创业孵化成功率不低于80%(孵化成功企业是指已办理营业执照、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企业数量占入驻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
  5.创业创新人才培养、创业孵化、创业服务、投融资、人力资源服务、创业创新研究等多功能聚合,形成具有较强吸引力的创业创新生态。
  第七条  认定培育程序
  (一)申报。综合体举办主体自我评估,符合认定标准、认定之日起三年内能够达到培育标准的,向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省直部门(单位)、中央驻鲁单位直接举办或与地方政府联合举办的,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
  申报单位需编制《建设发展方案》,明确综合体建设基础、功能定位、建设发展目标、组织架构、主要任务、推进措施、资金投入、保障措施等,连同认定培育申请报告一并提交。申报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审核。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直部门(单位)、中央驻鲁单位直接举办或与地方政府联合举办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
  (三)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采取实地考察、现场答辩方式组织评审论证,根据评审论证结果,择优确定省级示范综合体拟认定培育名单。实地考察、现场答辩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
  (四)公示。对省级示范综合体拟认定培育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布名单。公示无异议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省级示范综合体认定培育名单。
  (六)编制规划。公布名单6个月内,省级示范综合体举办主体应在原有《建设发展方案》基础上,编制形成综合体《三年发展规划》,明确规划目标、年度发展目标,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举办主体为省直部门(单位)或中央驻鲁单位的,直接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三年发展规划》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培育奖励措施
  (一)支持综合体高质量发展。支持引导省级示范综合体对接区域重大发展战略,寻标对标、高点定位,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大幅降低创业创新成本,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打造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双创”高地。支持争创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二)给予资金奖补。对认定的省级示范综合体,综合考虑
  综合体规模、评审情况、创业带动就业效果等因素,给予举办主体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资金中列支,可用于为各类创业群体和机构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创业创新服务机构引进补助以及综合体管理运行经费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3年后未达到培育标准的,经考核评价后按规定程序收回奖补资金。
  (三)加大入住项目实体扶持。集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策服务资源,指导落实就业创业、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类等补贴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优先推荐参加创业大赛、创业典型人物评选、人才项目评选。
  (四)放大综合体示范效应。支持省级示范综合体承办省级以上创业创新赛事活动,集聚高层次人才、高端创业创新服务机构。鼓励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业创新典型经验。
  第九条  培育期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初对省级示范综合体上一年发展绩效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发展规划执行情况、服务绩效、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未达到考核要求的,限期整改。未达到限期整改要求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取消其省级示范综合体称号,收回奖补资金。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19年12月3日起施行。执行期限随《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4号)调整。

 

    返回    打印     关闭
分享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 3713000005 鲁ICP备05026973号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1491号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 邮编:276000  电话:0539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