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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20]6号

[字号: ]  2020-04-10   阅读次数:  来源:人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精准有序扎实推动复工复产,实现人财物有序流动”的相关部署,依法规范当前形势下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执法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执法行动的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有关要求,结合援企、稳岗、扩就业等政策措施,依据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履行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及时查处各类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行为,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为促进劳动者就业和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专项执法行动的时间
  各地区根据本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按照持续时间不少于1个月,结束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的要求,自行确定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时间。具体实施时间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市场监管部门确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
  三、专项执法行动的主要内容
  集中清理整顿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妨害有序复工复产和稳就业的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行为,重点为:
  一是未经许可或备案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特别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招聘等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
  二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包括参与签订不实就业协议、不履行信息审查义务、发布虚假信息或含有歧视性内容信息、哄抬或操纵人力资源市场价格、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捆绑收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组织虚假招聘活动,骗取劳动者财物的欺诈行为,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违法发布涉及劳动者户籍、居住地及治愈患者或密切接触者等与疫情相关的歧视性招聘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推进落实。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此次专项执法行动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抓紧抓实抓细,推进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密切协调联动,加大执法力度。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客观实际,实施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执法行动,加大行政处理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统一归集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予以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对专项执法行动期间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采取有效手段及时挽回。对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涉嫌犯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肃查处。
  (三)畅通维权渠道,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要加强线上人力资源监管平台建设,公布省级监管平台地址,通过线上平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维权须知、警示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畅通线上举报投诉渠道,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便捷及时维权。
  (四)主动回应关切,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风险防范处置。各地区要密切关注舆情,积极迅速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既往监管情况和当前形势动态,认真研判风险,完善落实应急处置机制,对出现的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行为新问题、新形式、新苗头,做到防早防小、审慎处置,并及时上报情况。
  (五)做好科学防护,保障健康安全。各地区在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时,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要求,科学合理做好执法人员和投诉举报场所的防护工作,保障专项执法行动健康安全开展。
  请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于本地区专项执法行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认真总结本地区专项执法行动情况,并将总结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在专项执法行动结束后,将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联合通报表扬。
  附件: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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