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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建立山东省城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制度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0〕39号

[字号: ]  2020-04-13   阅读次数:  来源:人社厅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经研究,现就建立山东省城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制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全员登记服务制度
  (一)登记对象
  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我省城乡劳动者,均可办理失业登记。其中,“劳动年龄内”是指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内;“有就业要求”依据个人申请;“处于无业状态”依据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记录(以下简称“山东就业信息系统”)。在山东省就业后失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可参照执行。
  (二)登记地点
  符合登记对象条件的劳动者,应本着便于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服务的原则,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
  (三)登记渠道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负责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采用线下渠道与线上渠道(见附件1)相结合的方式受理劳动者失业登记申请。各市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统一发布本市及所辖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线下渠道和线上渠道清单(清单形式见附件2)并进行动态更新,供劳动者查询和咨询。各市要按照互联网应用系统分级开发原则尽快开发上线本地失业登记网上服务渠道。
  (四)登记流程
  各级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一次办好”事项清单确定的失业登记工作流程(附件3)办理失业登记(附件4)。
  二、建立人员动态服务制度
  (一)状态动态更新
  加强登记失业人员状态的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知(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1.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
  2.从事灵活就业、新形态就业、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10.死亡的;
  11.各市确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符合第1、2、3类情形的,在办理就业登记时,在山东就业信息系统中注销失业登记,转为就业状态。符合第4类情形的,由登记地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进行失业登记注销,能实现退休信息互认的由山东就业信息系统自动注销失业登记;无法实现退休信息互认的,登记地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知晓并核实情况后告知本人并注销失业登记。符合第5类、6类中入学、服兵役情形的,登记地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知晓并核实情况后,告知本人并在山东就业信息系统内注销其失业登记。符合第6类中移居境外、第7类、第10类情形的,登记地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知晓并核实情况后,在山东就业信息系统内注销其失业登记。符合第8、9类情形的,登记地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依据山东就业信息系统中的相关记录,在山东就业信息系统内注销其失业登记。以上4至11类情形注销失业登记后,转为失业登记退出状态,并标注原因。
  (二)信息动态校验
  加强山东就业信息系统的统一应用,将常住地为城镇的登记失业人员(包括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范围,逐步实现登记失业人员数据从山东就业信息系统中直接生成,并加强山东就业信息系统数据与统计报表数据的一致性校验。根据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要求,通过山东就业信息系统按期报送全部失业登记信息,提升数据质量。
  (三)数据动态共享
  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自2020年7月1日起,启用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受理劳动者失业登记申请,并按照登记失业地将劳动者申请转交各地办理。各地要及时办理转办事项,并将审核结果信息(包括依托本地服务平台受理的失业登记)实时同步至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方便劳动者在线查询相关信息。我省与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的技术对接要求见《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失业登记服务对接方案》(附件5)。
  三、建立分级分类服务制度
  各级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按照分级分类制度(附件6),主动通过数据比对、走访调查等方式联系登记失业人员,变“人找服务”为“服务找人”,保障登记失业人员享受登记地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服务。
  四、建立定期联系服务制度
  (一)日常联系
  各级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登记失业人员日常服务,实时记录服务情况及结果,帮助其尽快就业创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同步指导登记失业人员主动报告求职经历和就业状态,结合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及时更新登记失业人员相关信息。
  (二)月度跟踪
  各级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通过信息比对或工作人员电话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调查,了解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动态,对跟踪调查的情况要在山东就业信息系统中进行记录。
  (三)即时响应
  登记失业人员可通过当地12333电话等线上渠道提出服务诉求转交登记地的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由登记地的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时提供“12333”式服务,即:1年内至少开展2次政策对接、提供3次职业指导、推荐3次岗位信息、提供3次免费技能培训信息。
  五、建立信用承诺服务制度
  (一)信用承诺服务
  各级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即时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对材料或手续不全的,经申请人书面承诺后先行容缺办理,7个工作日内采取信息比对、实地调查等方式办结,并以适当方式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其中,个人身份信息可通过与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比对核实;失业状况可通过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系统比对核实;其他必要信息,可通过政府大数据平台进行比对核实。
  (二)信用承诺公示
  对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人员信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三)信用承诺惩戒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登记失业人员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认定扶持对象、延续或中止扶持政策的依据。对骗取、虚报、冒领各类就业创业资金的,按规定纳入国家和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失信联合惩戒。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实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落实各项工作要求,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等为由不受理相关就业服务诉求。要优化经办服务,通过建设智慧就业服务大厅,推行智能化认证、电子化签章、不见面服务,实现全程网办、全省通办。要加大对登记失业人员的政策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要加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省厅将把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情况纳入就业目标任务年度考核,并适时通报各地开展“12333”式服务、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反馈和数据报送更新等情况。
  请各市于4月16日前将责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连同本地(市、县、乡、村四级)公共就业信息系统部署层级、就业服务机构和线上渠道清单(电子版)统一报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1.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鹿斌
  联系电话:0531—86150090(兼传真)
  电子邮件:lubrst@shandong.cn
  2.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处:王臣
  联系电话:0531—81919791
  附件:1.失业登记办理渠道
     2.失业人员登记线下和线上渠道清单
     3.失业登记工作流程
     4.失业人员登记表
     5.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失业登记服务对接方案
     6.登记失业人员分级分类服务制度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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