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向社会化认定转变,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加快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构建“标准化、专业化、实体化”评价组织,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关于持续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中就培函〔2020〕16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我省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机构征集范围和条件
评价机构征集范围为以人才培养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含企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内依法登记,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和质量管控制度,有突发情况应急处置预案;
(三)设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内部机构,配备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满足评价工作的考评人员、监考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团队等;
(四)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有标准化理论考场、配套考试所需的网络和考试机,有与技能操作考核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表仪器等,有身份识别、信号屏蔽、音频视频监控等信息管理设备;
(五)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
(六)企业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须先取得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资质;行业协会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应有符合条件能够承担评价工作的单位会员。
二、试点职业(工种)范围
试点的职业(工种)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评价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依据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评价规范开展评价活动。
试点期间,职业技能等级原则考评三级,分别是: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根据评价机构的条件赋予相应等级。
企业应在本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范围之内申报;行业协会应在行业协会的主体业务范围内申报;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应在本校的主体专业(工种)范围内申报,开展的认定工作等级不得超过学校的培养层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本培训机构开展的主要培训职业(工种)范围内申报。每个评价机构试点评价职业(工种)不得超过3个。
三、申报材料和流程
(一)申报材料
1.《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2.《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见附件2);
3.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在岗在职记录,考评员、督导员有效资质证明;
5.满足评价要求的场地、设施、设备等有效证明;
6.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
(二)申报流程
1.省属企业、行业协会、院校可在省级申报,也可在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申报;
2.市属企业、行业协会、院校在设区的市申报;
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设区的市申报。
有意愿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评价机构,向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通过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线上材料提交。
4.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技术评估,遴选确定评价机构及其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并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向遴选确定的评价机构赋予机构代码,并出具回执。各市需将评价机构名单、机构代码和工作方案等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向社会公布评价机构及职业(工种)目录等信息。
各市应择优遴选2-8家机构进行试点,经总结评估后逐步推开。遴选确定的评价机构先行在申报地范围开展评价工作。需要面向全省跨区域进行认定工作的,由申报地择优推荐,经省协商相关市后开展评价工作。
四、评价的组织实施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则》(另行下发)组织实施,基本流程如下:
(一)制定考核计划。评价机构应制定认定考核计划,内容包括评价流程、评价职业(工种)、时间场次安排、考生名册、监考员、考评员、督导员信息等。制定的考核计划须提前5个工作日报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考务组织。评价机构应根据考核计划,按照命题技术规程和技能等级标准,落实场地、设施设备、原材料、试题试卷和考务人员等,确保考务组织实施过程严格管理,规范有序。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评价组织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三)结果公示。评价机构对认定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评价机构将结果信息上传到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经市、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由评价机构颁发证书。
(四)证书信息。评价机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的编码规则和证书参考样式,制定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纳入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查询系统,免费向社会提供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五、时间安排
(一)2020年5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省属企业、行业协会、院校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材料。6月15日前,完成遴选确定工作。
(二)2020年6月15日前,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完成本市首批评价机构的征集遴选工作。
(三)首批征集遴选工作结束后,结合实际,持续开展遴选确定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指导。对经评价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落实相关政策。引导支持评价机构积极主动为“技能兴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以及就业重点群体等提供评价服务。
(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做好技术支持服务和质量监管工作。要成立专家评估组织,做好评价机构遴选确定工作。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加强对评价机构的业务指导,加大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力度,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评价机构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在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内,独立开展评价活动,评价规模要与评价能力相适应。要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质量管理、证书管理和收费标准等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示公开。要规范工作程序,加强考务管理,并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评价质量。要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
试点期间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531-86013178。
附件:1.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
2.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模板)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