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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0〕55号

[字号: ]  2020-05-29   阅读次数:  来源:人社厅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简称专账资金,下同)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计提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专账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含高等院校在校生),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

培训合格证书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制,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主体或政府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颁发。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不同培训职业(工种)的成本、紧缺程度、培训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实行同类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统一补贴标准。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通用职业素质、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创业培训、新产业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和技能含量高、实训耗材量大的培训补贴标准。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

(一)企业职工培训。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综合素质培训、“金蓝领”培训,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31号)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以赛代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并晋升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按晋升后的等级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上述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他费用。

(二)就业重点群体培训。对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简称贫困劳动力,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企业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对毕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对确有就业创业能力和培训需求且不具有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对参加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的,对农民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培训、职业农民技能培训、新型职业农民知识更新工程培训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高等院校在校生培训。全日制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在校期间每人不超过3次。

(四)项目制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备案培训机构或企业整建制购买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围绕山东省“八大发展战略”“十强产业”等开展的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境内外培训,针对应急突发公共事件开展的公共安全、卫生防疫等培训,结合打造山东特色品牌开展的“鲁菜师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培训,以及对贫困劳动力、残疾人、去产能失业人员、黄河滩区迁建居民、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开展的培训,可实行项目制培训管理。

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或企业,培训实施后可先行拨付60%的培训补贴资金,先行拨付的资金不得用于培训必要支出外的其他用途。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5%或培训合格率达到95%的,全额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项指标均未达到要求的,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不高于全额资金的80%。

第七条 以工代训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按月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确定。

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中对拓宽以工代训范围及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培训后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初次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85号)收费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照鲁价费函〔2016〕85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鼓励支持“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新模式,加快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融合发展,提高培训便利性和可及性。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可采取“分段培训、分段考核、分段补贴”的办法进行,具体实施细则由设区的市制定。

第十条 由省级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特定群体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的补贴项目可在专账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十一条 依托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实行内外网信息互通的实名制管理,实现从报名、开班、培训、考核、资金申请到补贴拨付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可采取个人申领、机构代领、企业申请的方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有关材料详见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有关材料详见附件2。

第十三条 贯彻落实“放管服”“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参训人员或培训主体使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等相关网办系统填报或上传有关信息,对可通过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联网核查获得的信息不需要重复提供,推动培训主体提供税务电子发票,实现补贴申领全程网办。

第十四条 专账资金的使用要按程序信息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领取补贴的单位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字段的身份证号)、补贴金额等。

第十五条 “金蓝领”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等申请使用专账资金的具体申领办法,由设区的市制定。

第十六条 发生资金支出时,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同级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将专账资金及时拨付至指定账户,再由同级就业服务机构据实列支,按“一次办好”要求及时拨付到位。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对专账资金单独建账核算,并与同级财政部门定期对账,确保账账、账实一致。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专账资金以2018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为基数,按照20%左右的比例计提,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账资金的下拨,原则上应统一通过各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现。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优先使用专账资金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中央属、省属企业职工培训由企业驻地所在市承担。省级专账资金按照各市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以及承担中央属、省属企业职工培训任务情况等统筹进行分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省级专账资金提出分配意见,商省财政厅同意后下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申请材料审核职责,有效甄别资金发放对象及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骗取套取资金等行为。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立专账资金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专账资金的绩效管理,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将专账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专账资金。对违规使用专账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专账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1年12年31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有关材料目录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有关材料目录


附件2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有关材料目录

类别

内容

方式

个人

申领

1.居民身份证

扫描上传

2.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网上填报,系统校验

3.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提供电子发票或纸制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4.《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表》

网上填报

培训机构代领

1.居民身份证

扫描上传

2.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网上填报,系统校验

3.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提供电子发票或纸制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4.代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协议书

扫描上传

5.《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表》

网上填报,扫描上传

企业

申请

1.居民身份证

扫描上传

2.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网上填报,系统校验

3.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提供电子发票或纸制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4.《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表》

网上填报,扫描上传

备注

1.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与居民身份证同效;

2.设区的市可根据实际补充其他申请材料。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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